107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
比賽日期:107年11/5(一) ~11(日)
比賽地點:台體大、稻江A、B等3球場
參加隊伍:
01. 嘉義大學 02. 大同學院 03. 嘉南藥大 04. 臺東大學 05. 開南大學 06. 中信學院
07. 南華大學 08. 美和科大 09. 環球科大 10. 稻江學院 11. 文化大學 12. 吳鳳科大
13. 長榮大學 14. 萬能科大 15. 臺灣體大 16. 中華醫大 17. 康寧大學 18. 遠東科大
19. 輔仁大學 20. 臺北市大 21. 高苑科大 22. 義守大學 23. 高雄大學 24. 國立體大
11/5(一)
G1 09:00 大同學院 4:3 嘉南藥大 @稻江A
G2 09:00 萬能科大 0:11 臺灣體大 @稻江B
G3 13:00 臺東大學 5:1 開南大學 @稻江A
G4 13:00 中華醫大 3:13 康寧大學 @稻江B
11/6(二)
G5 09:00 美和科大 3:4 環球科大 @稻江A
G6 09:00 臺北市大 11:1 高苑科大 @稻江B
G7 13:00 稻江學院 1:15 文化大學 @稻江A
G8 13:00 義守大學 6:4 高雄大學 @稻江B
11/7(三)
G9 09:00 嘉義大學 3:9 G1勝大同學院 @稻江A
G10 09:00 長榮大學 0:11 G2勝臺灣體大 @稻江B
G11 13:00 G3勝臺東大學 3:5 中信學院 @稻江A
G12 13:00 G4勝康寧大學 4:5 遠東科大 @稻江B
11/8(四)
G13 09:00 南華大學 12:1 G5勝環球科大 @稻江A
G14 09:00 輔仁大學 4:6 G6勝臺北市大 @臺體大
G15 13:00 G7勝文化大學 13:1 吳鳳科大 @稻江A
G16 13:00 G8勝義守大學 0:11 國立體大 @臺體大
11/9(五)
G17 09:00 G9勝大同學院 7:4 G11勝中信學院 @稻江A
G18 09:00 G10勝臺灣體大 6:4 G12勝遠東科大 @臺體大
G19 13:00 G13勝南華大學 5:4 G15勝文化大學 @稻江A
G20 13:00 G14勝臺北市大 8:2 G16勝國立體大 @臺體大
11/10(六)
G21 09:00 G17勝大同學院 10:11 G19勝南華大學 @臺體大
G22 13:00 G18勝臺灣體大 4:3 G20勝臺北市大 @臺體大
11/11(日)
★G23 09:00 G21敗大同學院 9:7 G22敗臺北市大 第3、4名 @臺體大
★G24 13:00 G21勝南華大學 5:16 G22勝臺灣體大 第1、2名 @臺體大

獎勵名單

個人獎:
打擊獎:林郁祐(台灣體大)(打擊率:0.692)
打點獎:蔡維凡(大同學院)(11分)
投手獎:朱益生(台北市大)(12.67局)0.710
全壘打獎:張文賢(台灣體大)(1支)3分
教練獎:林宗毅(台灣體大)

團體獎:
第1名:台灣體大
第2名:南華大學
第3名:大同學院
第4名:台北市大
第5名:文化大學(0.318)
第6名:國立體大(0.533)
第7名:中信學院(0.588)
第7名:遠東科大(0.588)


◎ G23、G24已於教練會議決定攻守。
◎ ★ 為緯來電視轉播場次

2018梅花旗  

2007  

 

107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一)發展大專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70024096、1070033718號函
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五、協辦單位: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7年11月5日至11日止。
(二)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稻江學院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7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大專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
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
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將褫奪比賽)。
(三)訓練員: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
(四)球員:1.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7學年度註冊在學之
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
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八、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第10局將繼續延用第9局的打序,如第9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10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1局延續第10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九、報  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107年10月21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名額:
1.職員:領隊、副領隊、總教練、管理、防護員(需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各1名、教練及訓練員數名,總計不得超過7名。(只限教練、訓練員及球員擔任跑壘指導員,並僅教練具有比賽指揮調配權;非技術性(領隊、副領隊、管理)之職位皆僅限1人。)
【註】若訓練員違反前述職權規定,除將禁賽1年外,並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2.球員:25名(含隊長),最少20名。
(三)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
十、教練會議:
(一)時間:107年10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二)地點:本會901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會議內容:
1.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上屆前4名為種子隊)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三、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依成績排定,
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2.得分率
(總得分÷總攻擊局數)3.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為每一打者須達2.7打席x場次(小數進位) ;投手獎之計算標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1 1/3局x場次(餘數進位)。;個人獎項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者(2)打
點多者)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1名(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3)打數較少者(4)打席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5、教練獎:1名
十四、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17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五、附 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1小時前(配合電視轉播時為90分鐘)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違規球員、教練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場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副領隊、防護員、管理除外)始能進入
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四)賽前4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
(五)預定比賽開始前,裁判及雙方總教練須於本壘區交換打擊順序表。
(六)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至多6名),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另選手席旁外野側允許2名選手作揮棒練習,惟請勿站立在草皮區,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
(七)採9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八)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九)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未滿一局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予以保留,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一)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二)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
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且不計投球數;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
秒內須投球,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
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十三)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
打席,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四)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五)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技術暫停。
(十六)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七)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十八)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十九)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二十)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一)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廿二)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廿三)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甲組球隊管理實施細則」議處。
(廿四)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五)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
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
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
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廿六)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七)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廿八)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且站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廿九)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三十)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攻守交換時間限於90秒內(含)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時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含)。
2.更換投手時,限於90秒內(含)完成,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3.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限於120秒內(含)完成,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4.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5.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十六、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或領隊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領隊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十七、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八、保  險:
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378598550-173226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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