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5年5/23(一)~6/5(日)
比賽地點:臺體大、斗六、青埔、新莊等四棒球場
A組:新北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屏東縣 臺南市 嘉義市 臺中市 花蓮縣
B組:高雄市 臺東縣 臺北市 宜蘭縣 雲林縣 新竹市 南投縣 桃園市 嘉義縣
5/23(一)
G1 08:30 臺南市 9:3 嘉義市 @臺體大
G2 08:30 新竹市 6:5 南投縣 @斗六
G3 11:30 新北市 8:0 新竹縣 @臺體大
G4 11:30 高雄市 6:1 臺東縣 @斗六
G5 14:30 苗栗縣 5:15 彰化縣 @臺體大
G6 14:30 臺北市 4:2 宜蘭縣 @斗六
5/24(二)
G7     08:30 臺中市 4:0 花蓮縣 @臺體大
G8     08:30 桃園市 5:1 嘉義縣 @斗六
G9     11:30 屏東縣 0:2 臺南市   @臺體大
G10 11:30 雲林縣  5:7 新竹市  @斗六
G11 14:30 嘉義市  6:1  新竹縣   @臺體大
G12 14:30 南投縣  1:2 臺東縣   @斗六
5/25(三)
G13 08:30 屏東縣  4:5 花蓮縣 @臺體大
G14 08:30 雲林縣  7:4 嘉義縣 @斗六
G15 11:30 嘉義市   3:9 苗栗縣  @臺體大
G16 11:30 臺東縣  7:9 宜蘭縣  @斗六
G17 14:30 新北市  6:5 彰化縣   @臺體大   勝隊新北市晉級八強
G18 14:30 高雄市  4:5 臺北市   @斗六           勝隊臺北市晉級八強
5/26(四)
G19 09:00 臺南市  4:10 臺中市    @臺體大 勝隊臺中市晉級八強
G20 09:00 新竹市 2:0 桃園市       @斗六         勝隊新竹市晉級八強
G21 13:00 花蓮縣 7:6 彰化縣       @臺體大 勝隊花蓮縣晉級八強
G22 13:00 雲林縣 0:4 高雄市       @斗六          勝隊高雄市晉級八強
5/27(五)
G23 09:00 臺南市  10:0  苗栗縣  @臺體大 勝隊臺南市晉級八強
G24 13:00 桃園市  6:1 宜蘭縣     @臺體大 勝隊桃園市晉級八強
◎隊名位於左方為主隊,右方為客隊,主隊為先守在三壘,客隊為先攻在一壘。
複賽賽程表
C組:C1.新北市    C2.新竹市      C3.桃園市       C4.花蓮縣
D組:D1.臺北市    D2.臺中市     D3.臺南市     D4.高雄市
6/1(三)
G25 09:00 新北市   5:1 花蓮縣    @青埔
G26 09:00 臺北市 7:12 高雄市   @新莊
G27 13:00 新竹市   4:2 桃園市    @青埔
G28 13:00 臺中市   3:7  臺南市    @新莊
6/3(五)
G29 09:00 新北市  6:5 桃園市   @青埔
G30 09:00 臺北市  2:5  臺南市   @新莊
G31 13:00 花蓮縣  2:3 新竹市   @青埔
G32 13:00 高雄市   10:1 臺中市   @新莊
6/4(六)
G33 09:00 桃園市  25:1 花蓮縣   @青埔
G34 09:00 臺南市  7:8 高雄市   @新莊
G35 13:00 新竹市 3:11 新北市   @青埔
G36 13:00 臺中市  7:6  臺北市   @新莊
◎ 由預賽中取各組前四名球隊參加,計8隊晉級複賽。
◎隊名位於左方為主隊,右方為客隊,主隊為先守在三壘,客隊為先攻在一壘。
決賽賽程表
E組: E1.新北市      E2.新竹市      E3.高雄市     E4.臺南市
6/5(日)
★G37 10:00 新北市 3:2 臺南市   @新莊
★G38 13:00 高雄市  3:0 新竹市   @新莊
6/6(一)
★G39 10:00 臺南市   vs. 新竹市   @新莊 季殿軍戰(因雨並列)
★G40 14:00 新北市   7:4  高雄市   @新莊 冠亞軍戰
◎ 16:00 閉 幕 典 禮

團體獎:
第1名:新北市
第2名:高雄市
第3名:新竹市、台南市
第5名:桃園市
第6名:台中市
第7名:台北市
第8名:花蓮縣
【個人獎】
打擊獎:廖健富(高雄市,0.500)
打點獎:曾宸佐(高雄市,12打點)
全壘打獎:陳琥(新北市,3支)
投手獎:陳琥(新北市)
最有價值球員:陳琥(新北市)
教練獎:蔡明堂(新北市)
【玉山明星球員獎】
最佳投手:翁瑋均(高雄市)
最佳捕手:魏全(高雄市)
最佳一壘手:廖健富(高雄市)
最佳二壘手:曾翰宇(新北市)
最佳三壘手:年洸佑(新竹市)
最佳游擊手:劉致榮(新北市)
最佳外野手:林忠(桃園市)
最佳外野手:宗秉毅(台南市)
最佳外野手:陳真(新北市)
最佳指定打擊:陳琥(新北市)

 

U18‬中華隊選訓藍白隊36人名單
新北市藍隊
總教練:蔡明堂(穀保家商)
教練: 田家銘(穀保家商)、周宗志(穀保家商)、王證僑(穀保家商)
投手:
陳琥(穀保家商)、萬昭清(穀保家商)、胡臻典(穀保家商)、蘇俊璋(南英商工)、
王志庭(興大附農)、黃信豪(美和中學)、張喜凱(桃園農工)
捕手:
蘇煒智(穀保家商)、宗秉毅(南英商工)
內野手:
曾翰宇(穀保家商)、王泓逸(穀保家商)、劉致榮(鶯歌工商)、池俊偉(屏東高中)、李岳霖(屏東高中)
外野手:
陳真(穀保家商)、楊振銓(彰化藝中)、林忠(桃園農工)、朱麥可(東石高中)
高雄市白隊
總教練:李來發(高苑工商)
教練:胡睿呈(高苑工商)、謝豐駿(高苑工商)、王信民(東大體中)
投手:
翁瑋均(普門高中)、方喬澤(高苑工商)、林暉盛(高苑工商)、余偉程(東大體中)、賴奕成(嘉義高中)、張梓軒(南英商工)
捕手:
魏全(高苑工商)、邱達昱(西苑高中)
內野手:
張文賢(高苑工商)、楊晉豪(高苑工商)、廖健富(高苑工商)、陽尚衛(大理高中)、年洸佑(成德高中)、莊韋恩(成德高中)
外野手:
曾宸佐(高苑工商)、黎胤宣(南英商工)、黃彥賓(麥寮高中)、邱澤豪(大理高中)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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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青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6年亞洲棒球總會(BFA)第10屆亞洲青棒錦標賽。
二、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06298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
五、協辦單位:雲林縣立體育場
六、贊助單位:玉山銀行
七、日期
八強賽前記者會:105年5月30日下午14時整
預賽:105年5月23日至27日
複賽:105年6月1日至3日
決賽:105年6月4日至5日
八、地 點
賽前記者會:饌巴黎星光攝影棚(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4段196號)
預 賽:雲林縣立斗六、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
複 賽:新北市立新莊、桃園青埔運動公園棒球場
決 賽:新北市立新莊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賽)。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7年1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複賽: 由預賽中取各組前4名球隊參加,採分組循環賽制。
1. 採積分制,每場勝隊獲得積分2分,敗隊0分。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3)以循環賽中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4)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5)以循環賽中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6)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三)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複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四)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五)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2局延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5年5月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5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5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5年5月10日(二)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 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5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
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三)玉山明星球員獎:10名(各守備位置1名及最佳指定打擊1名)
十六、選 拔:依教育部體育署105年人力浪潮培育實施計畫辦理
(一) 由本會第11屆國家青棒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7位委員,合計9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之遴選,協助教練團各階段選手選拔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二) 教練團遴選方式:
由本項比賽之冠、亞軍總教練分別擔任中華青棒培訓隊藍、白兩隊總教練,並各自從本項比賽中遴選3名教練籌組教練團,取得最終優勝者始可擔任中華青棒代表隊教練團。
(三)培訓隊選手之遴選:
(1) 自本項比賽中遴選出36名選手,惟須經青棒選訓委員會同意,冠、亞軍每隊至多不得超過8名。
(2) 選手分配:由冠軍隊先行自20名選手中先行遴選2名後,再由亞軍隊自18名選手中遴選1名,接下來依序由冠軍先、亞軍後輪流遴選1名,直至每隊達18名選手為止。
(3) 本項比賽結束後隔天即召開選訓會議遴選藍、白2隊教練團及36名培訓選手,集訓4天,第5天開始比賽,藍、白對抗賽之特殊規則將由青棒選訓委員通過後實施,以作為選拔代表隊的參考依據。
(四)國家代表隊產生方式:
(1) 由藍、白兩隊採5戰3勝後產生。
(2) 選手報名人數若為18名,勝隊至多不得超過11名,敗隊至少不得低於7人;選手報名人數若為20名,勝隊至多不得超過12名,敗隊至少不得低於8人。
(3) 其餘未入選國家隊之選手均列為候補球員。
(五)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六)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七)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七、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各場比賽唯第七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九)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十)每日第1場及6月4、5日之賽程,得於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十一)採九局制比賽可用DH,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13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ㄧ場投球數少於一日中45球內(含)則不受此限。
3.ㄧ日中投球數為10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3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61-105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105球,休息2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46-60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0球,休息1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45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45球,次日可不休息。
7.「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8.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二)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三)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四)兩隊得分比數,五局相差10分,七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5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八)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九)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二十)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廿一)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二)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廿三)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觸身球)
(廿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七)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八)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九)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7~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自106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三十)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予以遮蓋或摘拆。
(卅一)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二)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三)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八)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九)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一、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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