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第二屆屏工盃棒球邀請賽  賽程表
分組
A組:鶴聲國中 重慶國中 光春國中
B組:高樹國中 七賢國中 屏東高工
C組:高泰國中 台東體中 中正國中
4/2(六)
(一) 08:00 鶴聲國中-重慶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二) 10:00 高樹國中-七賢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三) 11:50 高泰國中-台東體中 @屏東高工操場
(四) 13:40 光春國中-鶴聲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五) 15:30 中正國中-高泰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4/3(日)
(六) 08:00 屏東高工-高樹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七) 09:50 重慶國中-光春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八) 11:40 七賢國中-屏東高工 @屏東高工操場
(九) 13:30 台東體中-中正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十) 15:20 C亞-B亞     @屏東高工操場
4/4(一)
(十一) 08:00 C冠-A亞       @屏東高工操場
(十二) 09:50 A冠-十勝       @屏東高工操場
(十三) 11:40 B冠-十一勝      @屏東高工操場
(十四) 13:30 十二敗-十三敗 季殿軍 @屏東高工操場
(十五) 15:20 十二勝-十三勝 冠亞軍 @屏東高工操場
*4月2日09:50開幕典禮*

冠軍:鶴聲國中 亞軍:屏東高工 季軍:七賢國中 殿軍:中正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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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均質化第二屆屏工盃棒球邀請賽活動實施計畫
一、主旨: 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推動振興棒球總計畫,並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青少年棒 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青棒優秀選手,爭取國、高中棒球運動最高賽會榮譽。
二、活動目的: (一)本活動主要內容以推展教育部12年國教本校招生宣導為主軸及本校科系的介紹,透過「屏工盃」棒球邀請賽活動交流,讓喜愛打棒球青少年學生能多一個就學選擇。吸引活動參與人員進入本校就讀意願,除了打棒球之外還有良好的一技之長學習環境。 (二)促進國、高中棒球隊選手之棒球活動交流及聯誼,提升棒球技術水準,並藉以倡導學生正確法律相關知識,強化學校親師生體認守法之精神,落實本縣保護青少年法律及預防犯罪宣導工作推廣。
三、主辦單位:國立屏東高工。
四、承辦單位:國立屏東高工。
五、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六、比賽日期: 105年04月02日~04月04日。 一、開幕典禮:104年04月02日(週六)上午9時50分,假國立屏東高工操 場舉行,各隊請攜帶校旗或隊旗並著正式球衣。 二、閉幕頒獎:104年04月04日(週一),假國立屏東高工操場舉行,決賽結 束隨即頒獎。
七、活動地點:國立屏東高工操場。
八、參賽單位:國立屏東高工、屏東縣高泰國中、屏東縣光春國中、屏東縣高樹國中、屏東縣中正國中、屏東縣鶴聲國中、高雄市七賢國中、國立台東體中、台北市重慶國中
九、參加選手資格: (一)每校限報名一隊,選手需為報名學校在學學生並具該校正式學籍者,均可報名,每隊選手以20人為上限。 (二)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隨時查驗,未帶證件或證件未蓋註冊章或騎縫章者,不得出場比賽,發現身份不符或經檢舉證實取消該隊資格。 (三)此次比賽未收取費用,選手保險請各隊自行處理。
十、報名方式: 請於104年03月20日前填妥報名表後E-mail至屏東高工棒球隊總教練陳泓銘信箱wp8883@yahoo.com.tw,郵件主旨註明校名及參賽名稱,報名成功將以E-mail回覆原信箱。
十一、比賽規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學生各級棒球規則。 (二)比賽時間採7局110分鐘;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含),五局相差7分(含), 即截止比賽。
十二、比賽制度: (一)以循環制或雙敗制或混合制為原則,視參加隊數,由主辦單位決定之。取冠軍乙隊、亞軍乙隊、季軍乙隊殿軍乙隊等名次並頒發團體獎盃及個人獎盃。 (二)決賽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三)投手限制: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7局,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ㄧ場投球數少於2局內(含)則不受此限。
十三、名次判定: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隊伍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以該循環賽制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失分總和較低者為優先。 (二)以該循環賽制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得分總和較高者為先。 註:因違規被沒收比賽之球隊之所有場次不算計在上述總場次內。 (三)由大會職員公證,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十四、本計畫如有未臻事宜,得由主辦單位另行訂定附則及注意事項,並於競賽進行前領隊會議中提前公布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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