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球隊:12隊
嘉義高中、美和中學、高苑工商A、B、彰化藝中、麥寮高中、
三信家商、三民高中、桃園農工、西苑高中、善化高中、東石高中
分組:
A組:西苑高中1W1L 三民高中2W 善化高中2L
B組:三信家商1W1L 嘉義高中2L 東石高中2W
C組:美和中學2W 麥寮高中2L 高苑工商A1W1L
D組:彰化藝中2L 桃園農工1W1L 高苑工商B2W
日期 場次 甲場地 乙場地
10/4 08:30 一 西苑高中1:3三民高中 二 三信家商2:1嘉義高中
12:30 三 美和中學1:0麥寮高中 四 彰化藝中0:18桃園農工
14:30 五 三民高中11:5善化高中 六 嘉義高中0:8東石高中
10/5 08:30 七 高苑工商A3:1麥寮高中 八 高苑工商B10:6桃園農工
12:30 九 西苑高中7:0善化高中 十 三信家商2:9東石高中
14:30 十一美和中學6:5高苑工商A 十二彰化藝中2:3高苑工商B
決賽
10/6 09:00 G1 東石高中3:0三信家商 G3 高苑工商A3:2三民高中
11:30 G2 高苑工商B5:1桃園農工 G4 美和中學2:6西苑高中
14:00 G5 G1勝東石0:3G2勝高苑B G6 G3勝高苑A3:5G4勝西苑
10/7 09:00 G7 G5敗東石高中0:3G6敗高苑工商A 季軍戰
11:30 G8 G5勝高苑工商B7:0G6勝西苑高中 冠軍戰
冠軍:高苑工商B
亞軍:西苑高中
季軍:高苑工商A
殿軍:東石高中
個人獎:
打擊獎:高苑A尹德融
新秀獎:高苑B潘俊宇
投手獎:高苑B呂昭慶
美技獎:高苑B潘俊宇
打點獎:高苑B呂昭慶
全壘打:東石 陳詩偉
教練獎:高苑B潘世斌
2011年鐵槌新生盃全國硬式青棒邀請賽競賽規程
一、主旨:為提升棒球風氣及促進各校棒球經驗交流,讓新生有更多比賽機會,特為辦此邀請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棒球協會、高雄縣棒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高雄市立橋頭國中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六、贊助單位: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
七、比賽日期:
1、比賽日期:100年10月4日起至10月7日共四天。
2、開幕時間:100年10月4日(星期二)上午11:00於岡山(甲)球場舉行、請各隊務必參加。
八、地點:高雄岡山(甲)棒球場,高雄岡山(乙)棒球場
九、邀請參加球隊
(一)須符合登錄參加教育部「99年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硬式木棒組」以學校之名稱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証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1、凡具有該校學籍之在校生(以學生証為憑)
2、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十、比賽方式:12隊
(一)1、預賽─由大會安排(沒有抽籤)3隊一組,共計4組,各組取前二名進入8強決賽。
2、決賽:分組冠軍(需重新抽籤)採單淘汰賽制。(採突破僵局制)
(二)四強決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新規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壘員與擊球員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壘員,2棒為一壘跑壘員。(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9局之後將繼續採用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擊球員為第8棒,第9局的擊球員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壘員為第7棒,一壘跑壘員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預賽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1、採分組循環:每場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和局各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2)以該分組循環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3)以該分組循環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高者為先。
(4)以該分組循環中之總場次、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5)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禠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以計算)
3、比賽可用木棒及合成棒。
十一、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100年 9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高苑工商體育組
(三)名額:1、職員:領隊1名、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計4名。
2、球員:20名(含隊長)以一年級為主,二年級最多可報7名球員。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比賽指定硬式棒球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冠軍:獎盃乙座 亞軍:獎盃乙座 季軍:獎盃乙座 殿軍: 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項獎座乙座: 1、打擊獎:一名 2、最佳新秀球員獎:一名 3、投手獎:一名
4、打點獎:一名 5、全壘打獎:一名 6、總教練獎:一名 (限四強決賽,最少需達5打席數)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懲戒
(一)為遵守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及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六、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7局制比賽,投手一場比賽至多投7局,投手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含)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四局(含)以上須隔一場,二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7局,始能再下場投球(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並可採用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為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五)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負有不滋事之責。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行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應完成註冊手續)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三)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跑步。
(十六)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八)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九)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檔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廿一)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二)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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