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屆15 U亞洲區青少年軟式棒球邀請賽        資料來源:學生聯盟
比賽日期:104年11/23(一)~26(四)
比賽地點:運三棒球場、和興國小棒球場
預賽共8隊分2組,採循環賽,分組冠軍晉級1-4排名賽,分組亞軍晉級5-8排名賽
A組:日本北海道2W1L 嘉市民生3L 日本福岡3W 嘉縣民和1W2L
B組:日本東北2W1L 嘉縣東石2W1L 南市民德3L 彰化藝中2W1L
11/23(一)
09:00(一)日本北海道4:1嘉市民生 @運三
09:00(四)日本東北8:0嘉縣東石  @和興
11:00(二)日本福岡1:0嘉縣民和  @運三
11:00(五)南市民德1:8彰化藝中  @和興
13:00(三)嘉市民生0:10日本福岡    @運三
13:00(六)嘉縣東石6:5南市民德  @和興
11/24(二)
09:00(七)嘉縣民和3:4日本北海道 @運三
09:00(十)彰化藝中3:0日本東北  @和興
11:00(八)日本北海道0:1日本福岡 @運三
11:00(十一)日本東北7:1南市民德 @和興
13:00(九)嘉縣民和3:1嘉市民生  @運三
13:00(十二)彰化藝中1:3嘉縣東石 @和興
【複賽】排名賽
比賽地點:市立棒球場、運三棒球場
11/25(三)
09:00(十三)日本福岡1:0日本東北  @市立
09:00(十六)嘉縣民和7:4亞嘉縣東石 @運三
11:00(十四)彰化藝中1:6日本北海道 @市立
11:00(十七)南市民德3:2嘉市民生  @運三
13:00(十五)日本北海道5:0日本東北 @市立
13:00(十八)嘉市民生8:2嘉縣東石  @運三
11/26(四)
09:00(十九)日本東北4:0彰縣彰藝  @市立
09:00(二二)嘉縣東石7:8南市民德  @運三
11:00(二十)日本北海道1:2日本福岡 @市立
11:00(二三)嘉市民生4:3嘉縣民和  @運三
13:00(二一)日本福岡2:0彰縣彰藝  @市立
13:00(二四)嘉縣民和3:1南市民德  @運三

 

第一名:日本福岡
第二名:日本北海道
第三名:日本東北
第四名:彰縣彰藝
第五名:嘉市民生
第六名:嘉縣民和
第七名:南市民德
第八名:嘉縣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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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屆15 U亞洲區青少年棒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主旨:積極推展中日兩國青少年學生棒球運動,提升彼此棒球技術水準,促進兩國青少年情誼。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四、邀請隊伍:
(一)台灣隊伍:嘉義市民生國中、嘉義縣民和國中、嘉義縣東石國中,另遴選2所經學生棒聯推薦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所組成之棒球隊。
(二)外國隊伍:日本北海道選拔、東北選拔、福岡選拔
五、比賽日期:2015年11月23日起至11月26日止(27日為預備日)。
六、比賽地點:嘉義市立棒球場、運三棒球場及嘉義縣和興國小棒球場
七、球隊報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58號10樓)
TEL:02-2567-3609 FAX:02-2567-3610
(三)人數:每隊選手20人
(四)報名表請至學生棒聯網站(www.ctsbf.edu.tw)最新公告下載
(五)於規定日期內將報名表及球隊團體照寄至學生棒球聯盟電子信箱:ctsbf28@gmail.com
八、比賽方法:
(一)預賽及複賽皆採積分制,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
(二)比賽採7局,2小時制(以先到為準),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平手時採強迫取分賽制。
(三)預賽分2組,一組4隊,採單循環制,分組冠軍及亞軍晉級1-4排名賽,分組3-4名晉級5-8排名賽。
(四)球隊若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2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先。
2、2隊積分相同時,以每隊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計算,較少者為優勝。(總失分÷總守備局數)
3、2隊若總失分率再相同時,以每隊比賽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計算,較多者為先。(總得分÷總攻擊局數)
4、總得分率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九、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日本製內外牌橡膠【B號】球。
十、獎勵:雙方各頒冠、亞、季、殿各頒獎牌乙座。

十一、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30分鐘向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
(二)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三)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時,無法繼續比賽,賽滿4局以上之比賽,即裁定比賽。
(四)先攻請於一壘邊選手席。
(五)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每三局限一次。
(六)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不計)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需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 ,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均需更換投手,延長賽實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七)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此12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未於12秒內投球則計壞球一個。
(八)本比賽投手不受隔場之限制,投手擔任野手後只得再擔任投手一次。
十二、本競賽規程由中日雙方商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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