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時間:106年5/23(二)~6/4(日)
比賽地點:斗六、台體大、嘉義縣立棒球場
A組:嘉市(嘉中) 臺東(東體) 屏東(美和) 竹市(成德) 桃市(平鎮)
   新北(穀保) 彰化(彰藝) 中市(附農) 雲林(麥寮)中華
B組:南市(南英) 北市(陽明) 嘉縣(東石) 南投(中興) 宜蘭(中道)
   花蓮(花體) 高市(高苑) 苗栗(育民) 竹縣(仰德)
5/23(二)
G1 09:00 新北(穀保)3:0彰化(彰藝) @臺體大
G2 09:00 花蓮(花體)0:7高市(高苑) @斗六
G3 12:00 嘉市(嘉中)7:0臺東(東體) @臺體大
G4 12:00 南市(南英)10:0北市(陽明) @斗六
G5 15:00 屏東(美和)9:4竹市(成德) @臺體大
G6 15:00 嘉縣(東石)2:0南投(中興) @斗六
5/24(三)
G7    09:00 中市(附農)3:0雲林(麥寮) @臺體大
G8    09:00 苗栗(育民)8:1竹縣(仰德) @斗六
G9    12:00 桃市(平鎮)2:6G1勝新北(穀保) @臺體大
G10       12:00 宜蘭(中道)1:5G2勝高市(高苑) @斗六
G11 15:00 G1敗彰化(彰藝)6:9G3敗臺東(東體) @臺體大
G12 15:00 G2敗花蓮(花體)0:6G4敗北市(陽明) @斗六
5/25(四)
G13 09:00 G9敗桃市(平鎮)7:0G7敗雲林(麥寮)     @臺體大
G14 09:00 G10敗宜蘭(中道)5:3G8敗竹縣(仰德) @斗六
G15 12:00 G11勝臺東(東體)5:4G5敗竹市(成德) @臺體大
G16 12:00 G12勝北市(陽明)10:0G6敗南投(中興) @斗六
G17 15:00 G3勝嘉市(嘉中)3:4G5勝屏東(美和)     @臺體大
G18 15:00 G4勝南市(南英)1:3G6勝嘉縣(東石)     @斗六
5/26(五)
G19 10:00 G9勝新北(穀保)10:2G7勝中市(附農)        @臺體大
G20 10:00 G10勝高市(高苑) 13:6G8勝苗栗(育民)    @斗六
G21 13:00 G13勝桃市(平鎮)12:2G17敗嘉市(嘉中) @臺體大
G22 13:00 G14勝宜蘭(中道)5:12G18敗南市(南英) @斗六
5/27(六)
G23 10:00 G19敗中市(附農)6:4G15勝臺東(東體) @臺體大
G24 13:00 G20敗苗栗(育民)2:4 G16勝北市(陽明) @臺體大
6/1(四)
G25 10:00 G17勝屏東(美和)5:16G19勝新北(穀保) @臺體大 A組勝部冠軍
G26 10:00 G18勝嘉縣(東石)3:5G20勝高市(高苑)  @嘉義縣 B組勝部冠軍
G28 13:00 G24勝北市(陽明)8:7G22勝南市(南英) @嘉義縣
6/23(五)
G27 10:00 G23勝中市(附農)1:0G21勝桃市(平鎮) @臺體大
G30 13:00 G26敗嘉縣(東石)4:3G28勝北市(陽明) @臺體大 B組敗部冠軍
6/24(六)
G29 19:00 G25敗屏東(美和)0:2G27勝中市(附農) @臺體大 A組敗部冠軍
6/25(日)
★G31 16:00 A組勝部新北(穀保)6:5B組敗部嘉縣(東石)  @臺體大
★G32 19:00 B組勝部高市(高苑)2:1A組敗部中市(附農)   @臺體大
6/26(一)
★G33 10:00 G31敗嘉縣(東石) 3:5G32敗中市(附農)  @臺體大 第3、4名
★G34 14:00 G31勝新北(穀保)7:0G32勝高市(高苑) @臺體大 第1、2名

 

獎勵名單
團體獎
第1名: 新北市
第2名: 高雄市
第3名: 台中市
第4名: 嘉義縣
第5名: 台北市
第6名: 屏東縣
第7名: 桃園市
第8名: 台南市
個人獎
打擊獎: 邱智呈(新北市)(打擊率0.450)
打點獎: 孫易伸(新北市)( 7點)
全壘打獎:李丞齡(台中市)(2支)
投手獎: 林鋅杰(新北市)
最有價值球員:林鋅杰(新北市)
教練獎:周宗志(新北市)
玉山明星球員獎
最佳投手:林奕丞(台中市)
最佳捕手:李丞齡(台中市)
最佳一壘手:李育全(高雄市)
最佳二壘手:曾翰宇(新北市)
最佳三壘手:王泓逸(新北市)
最佳游擊手:劉致榮(新北市)
最佳外野手:邱智呈(新北市)
最佳外野手:朱麥可(嘉義縣)
最佳外野手:高偉強(高雄市)
最佳指定打擊:阮明契(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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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青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7年世界棒壘總會(WBSC)第28屆世界青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60006895、1060009758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五、協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立體育場
六、贊助單位
玉山銀行
七、日 期
賽前記者會:106年5月22日下午13時30分
預賽:106年5月23日至27日
複、決賽:106年6月1日至6月4日
八、地 點
賽前記者會:臺北西華飯店宴會廳(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1號3樓)
預 賽:雲林縣立斗六、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
複、決賽:嘉義縣立、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5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賽)。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8年1月1日至90年12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2局延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6年5月5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報名系
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5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5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6年5月9日(二)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正本請於教練會議時查驗)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 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 時間:106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
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應與報名之影本一致,或已更新之教練證。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 相互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三)玉山明星球員獎:10名(各守備位置1名及最佳指定打擊1名)
十六、選 拔:依教育部體育署106年人力浪潮培育實施計畫辦理
(一) 由本會第11屆國家青棒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7位委員,合計9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二) 教練團遴選方式:
代表隊教練團由執行教練1名、教練3名共同組成,執行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執行教練可推薦1名教練,惟須經選訓小組同意後任命之,其餘教練人選則由選訓小組遴選之。
(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執行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小組指派之。)
(三)選手之遴選:
a.由教練團以本會當年度舉辦之國內青棒賽事及高中棒球聯賽為參考依據遴選出表現優異之選手,惟須經選訓小組通過後組成。
b.徵召國內職業、國外職業及業餘選手參加,但以5名為限。
c.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9名、捕手2-3名、內野手5-7名、外野手4-6名,培訓總人數24名(含預備選手),正選總人數20名。
d. 冠軍隊不得超過8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處理。
(四)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五)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六)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七) 獲選本代表隊之隊職員於集訓及比賽期間若有發生無故放棄或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將提送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七、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為正式比賽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本賽事無賽前守備練習,每日僅第1場之賽程及及6月3、4日之賽程,得於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八)各場比賽唯第七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九)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另選手席旁外野側允許2名選手作揮棒練習。
(十)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十一)採九局制比賽可用DH,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13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攻守交換,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ㄧ場投球數少於一日中60球內(含)則不受此限。
3.ㄧ日中投球數為121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3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81-12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61-80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6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7.「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8.投手於比賽中投出5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二)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三)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四)兩隊得分比數,五局相差10分,七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
(十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5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八)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九)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二十)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廿一)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二)原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上壘,若攻方更換代打或投手受傷則不在此限。
(廿三)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廿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七)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八)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九)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7~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自106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三十)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予以遮蓋或摘拆。
(卅一)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二)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三)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卅八)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九)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四十)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攻守交換時間限於100秒內(含)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時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含)。
2.更換投手時,限於100秒內(含)完成,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3.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限於120秒內(含)完成,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4.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
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5.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
出場。
【註】若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二十、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一、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二、保  險:
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三、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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