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謝國城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時間:105年4/16(六)~22(五)
比賽地點:臺北市青年、新生棒球場
A組:新北(興穀) 臺南(協進) 北市(福林) 高雄(壽天) 花蓮(富源) 屏東(大平) 澎湖(講美) 臺東(豐田)
B組:桃園(中平) 新竹(西門) 南投(法治) 嘉義(和興) 竹縣(中山) 宜蘭(三星) 臺中(大仁) 彰化(東山)
4/16(六)
G1 08:30 新北市   4:6   臺南市  @青年
G2 08:30 桃園市 13:0 新竹市 @新生
G3 10:30 臺北市 3:17 高雄市 @青年
G4 10:30 南投縣 12:5 嘉義縣 @新生
G5 12:30 花蓮縣   2:6   屏東縣  @青年
G6 12:30 新竹縣   8:0   宜蘭縣  @新生
G7 14:30 澎湖縣 8:11 臺東縣 @青年
G8 14:30 臺中市 4:10 彰化縣 @新生
4/17(日)
G9     08:30 臺南市   4:11    高雄市   @青年
G10 08:30 桃園市   10:0   南投縣   @新生
G11 10:30 屏東縣   0:10   臺東縣  @青年
G12 10:30 新竹縣   0:10   彰化縣  @新生
G13 12:30 新北市   1:12   臺北市  @青年
G14 12:30 新竹市 12:10 嘉義縣   @新生
G15 14:30 花蓮縣   2:12    澎湖縣   @青年
G16 14:30 宜蘭縣    3:2     臺中市    @新生
4/18(一)
G17 10:00 高雄市   1:5   臺東縣   @青年
G18 10:00 桃園市  16:9 彰化縣   @新生
G19 12:00 屏東縣   5:9   臺北市  @青年
G20 12:00 新竹縣  7:10 新竹市  @新生
G21 14:00 臺南市  2:15  澎湖縣  @青年
G22 14:00 南投縣   2:13 宜蘭縣  @新生
4/19(二)
G23 10:00 臺北市   2:4 澎湖縣   @青年
G24 12:00 新竹市   8:7  宜蘭縣    @青年
4/20(三)
G25 10:00 高雄市   9:2     澎湖縣   @青年
G26 12:00 彰化縣  13:3  新竹市   @青年
4/21(四)
G27 10:00 臺東縣  0:6   彰化縣  @青年
G28 12:00 桃園市  9:6  高雄市 @青年
4/22(五)
G29 10:00 臺東縣   14:7 高雄市   @青年 第3、4名
G30 12:00 彰化縣  0:10 桃園市   @青年 第1、2名
◎ 14:00 閉 幕 典 禮
團體獎:
冠軍:桃園中平
亞軍:彰化東山 
季軍:台東豐田 
殿軍:高雄壽天
個人獎:
打點獎:桃園中平 汪家毅
投手獎:彰化東山 陳彥廷
打擊獎:高雄壽天 高志誠
全壘打獎:宜蘭三星 林威漢
最有價值球員:桃園中平 鍾允華
教練獎:桃園中平 李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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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謝國城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秀球隊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6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少棒錦標賽及2016年第26屆世界兒童棒球夏令營(WCBF)少棒邀請賽。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06301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謝國城棒球文教基金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六、比賽日期:105年4月16日起至22日止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青年、新生公園棒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學校(俱樂部)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5年2月26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單一球隊新台幣400元整)。
3. 校內之單一聯盟應組明星隊報名參賽(450人以內之單一聯盟應至少組2隊)。
4.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隊註冊報名之規定。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2年9月1日至94年4月30日止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九、比賽方式﹕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7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2棒進攻,則9棒為二壘跑者、1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5年3月2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4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5年3月28日(一)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各階段比賽記錄及參賽球員學生平安保險證明(正、影本皆可)。
1. 校內各隊12場比賽應於105年3月10日前完成。
2. 縣市代表隊比賽應於105年3月18日前完成。
 (六)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 時間:105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6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二)獲本錦標賽之亞軍球隊,得代表我國以學校名義參加2016年第26屆世界兒童棒球夏令營(WCBF)少棒邀請賽。(隊職員數: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球員15名;球員參賽年齡:93年8月18日至95年8月17日止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三)各隊所報之領隊於國際比賽中不予列入代表隊名單中。
(四)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五)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六、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0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因強制上場規定,須將原報名選手全員列出),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大會將直接沒收比賽,另如有違規球員者除沒收該場比賽外,失職人員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各隊報名之球員數若為12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守備2局(連續6出局數)及1打席;若為13〜14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一打席(提前結束除外),違者將沒收該隊該場比賽成績及判總教練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1打席」之定義為:擊球員於無球數時進入擊球區,最後因被裁判宣判出局、或安全上壘而完成該次打席。)
(五)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六)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議處。
(七)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八)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九)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十)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
(十一)採6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1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1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1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1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1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10.一場比賽中擔任捕手達4局,則不得於該曆日中出任投手。
(十二)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三)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4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八)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九)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二十)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一)投手投球時,球尚未經過本壘板,跑者不得先行離壘。
(廿二)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廿三)比賽中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廿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觸身球)
(廿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七)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八)任何被替補下場的球員皆可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再出場比賽1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任何球員均須完成1打席,若報名之球員數為12名,仍需再完成守備2局(連續6出局數)。
2. 投手被替換(代跑不視為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
3. 每局僅限1次代跑(未列於打擊順序表上之球員) ,每名球員僅能被代跑1次。
4. 強制上場比賽,除非比賽因任何原因縮短(如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比賽已達提前結束規則之領先分數時。(如果後攻球隊因已贏球,而不必完成第6局(或任何延長賽)下半局之攻擊,則不視為比賽縮短。)
註:球員席內已符合強制上場比賽規定之球員,且為同1棒次,若A擔任投手(非原投手),被B代打,因不是在投手丘上被替補,則可繼續投球,每名投手每場僅限乙次。
(廿九)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三十)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有學校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卅一)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卅二)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三)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四)球棒必須符合世界少棒聯盟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木質或其他符合世界少棒聯盟測驗標準能為接受之質料。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非木製球棒均須印上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自2018年起,所有「BPF 1.15」(含)以上球棒禁止使用,且所使用之「非木棒」及「薄片金屬」球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顯示其符合「美國棒球執行標準」(USA Baseball Performance Standard)
(卅五)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六)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七)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八)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九)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四十)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四一)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二)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4.02公尺(46呎)。
2. 壘間距離:18.29公尺(60呎)。
3. 二壘至本壘距離:25.86公尺(84.85呎)。
4. 全壘打距離:60.96公尺(200呎),或現有球場。
(四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二十、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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