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 資料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3年10/10(五)~10/17(五)
比賽場地:臺體大棒球場、雲林縣斗六棒球場
參加隊伍:
富邦公牛 臺北市 長榮大學 台中威達 高雄大學 臺南市 合作金庫 萬能科大
吳鳳科大 台灣電力 綺麗珊瑚 泰安產險 桃園航空城 維輪實業 崇越隼鷹 高苑科大
遠東科大 五洲製藥 嘉義諸羅山 嘉南藥大 志豪鍋爐 新北市 北市大 大漢學院
台灣啤酒 大同學院 美孚巨人
10/10(五)     臺體大           斗六
09:00  G1 臺北市15:1長榮大學     G2 崇越隼鷹7:3高苑科大
13:00  G3 台中威達7:2高雄大學   G4 新北市7:0北市大
10/11(六)
09:00  G5 萬能科大6:10吳鳳科大    G6 遠東科大7:4五洲製藥
13:00  G7 台灣電力7:8綺麗珊瑚   G8 嘉義諸羅山7:3嘉南藥大
10/12(日)
09:00  G9 泰安產險8:6桃園航空城  G10 大漢學院2:5台灣啤酒
13:00       ──────        G11 大同學院4:19美孚巨人
10/13(一)
09:00  G12 富邦公牛1:12G1勝臺北市   G13 維輪實業1:17G2勝崇越隼鷹
13:00  G14 G3勝台中威達4:8臺南市     G15 志豪鍋爐0:7G4勝新北市
10/14(二)
09:00  G16 合作金庫17:4G5勝吳鳳科大               G17 G6勝遠東科大7:6G8勝嘉義諸羅山
13:00  G18 G7勝綺麗珊瑚10:4G9勝泰安產險      G19 G10勝台灣啤酒3:5G11勝美孚巨人
10/15(三
09:00  G20 G12勝臺北市4:8G14勝臺南市      G21 G15勝新北市4:5G19勝美孚巨人
13:00  G22 G16勝合作金庫1:11G18勝綺麗珊瑚  G23 G13勝崇越隼鷹7:1G17勝遠東科大
10/16(四)
11:00  G24 G20勝臺南市9:6G22勝綺麗珊瑚  G25 G23勝崇越隼鷹3:8G21勝美孚巨人
10/17(五)
09:00  G26 G24敗綺麗珊瑚 2:1 G25敗崇越隼鷹 第3、4名
13:00  G27 G24勝臺南市 2:12 G25勝美孚巨人 第1、2名
16:00  閉幕典禮

團體獎:
冠軍:美孚巨人
亞軍:台南市
季軍:綺麗珊瑚
殿軍:崇越隼鷹
第5名:新北市(總失分率0.185)2W1L
第6名:台北市(總失分率0.417)2W1L
第7名:遠東科大(總失分率0.654)2W1L
第8名:合作金庫(總失分率0.938)2W1L
個人獎:
投手獎:王政浩(防禦率1.421)
打擊獎:林明杰(台北市,打擊率0.500)
打點獎:王柏融(美孚巨人,10打點)
全壘打獎:王柏融(美孚巨人,4支)
最有價值球員:楊志龍(美孚巨人)
教練獎:陳進財(美孚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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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一)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103年 7月30日臺教體署競(三)1030022348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中市體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五、協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雲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3年10月10日起至19日止
(二)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雲林縣斗六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3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1. 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前未完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 大專球隊球員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3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八、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九、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9月19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副領隊、管理、防護員(需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各1名、總教練及教練數名,總計不得超過7名。(只有教練及球員可擔任跑壘指導員)

2.球員:25名(含隊長)。(各隊所報之管理不得穿比賽服及擔任跑壘指導員)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教練會議:
(一)時間:103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二)地點:本會506 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5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三、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等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依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2.得分率(總得分÷總攻擊局數)3.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 12 打席(含)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9 局(含)以上。
1、打擊獎:10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2、打點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十四、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最多25名,最少20名)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四)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五)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六)賽前4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七)預定比賽開始前,監場、裁判、雙方總教練須於本壘交換打擊順序表。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
(九)採9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十)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十一)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三)同一局中,野手被替換成投手時,應完成該局之投手責任。
(十四)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五)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不得超過3名),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六)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七)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八)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九)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二十)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守備。
(廿一)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二)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任何人員聯絡。
(廿三)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廿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廿五)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六)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廿七)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八)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五、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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