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一屆花蓮台彩威力盃全國少棒賽          資料來源:台彩威力盃2013台彩威力盃  
預賽:每組取二隊進入複賽
A組:新竹市2W1L 嘉義縣1W2L 台中市2W1L 彰化縣1W2L
B組:台南市1W2L 花蓮藍3L   台東縣3W   新竹縣2W1L
C組:台北市2W1L 宜蘭縣1W2L 花蓮紅1W2L 新北市2W1L
D組:花蓮橘3L   南投縣1W2L 桃園縣3W   屏東縣2W1L
12/12(四)        德興球場旁河堤外A.B.C.D四個球場
08:00 (1) 新竹市5:8嘉義縣 (7) 台南市7:0花蓮藍 (13) 台北市5:2宜蘭縣 (19) 花蓮橘3:4南投縣
09:45 開幕典禮
12:00 (2) 台中市7:5彰化縣    (8) 台東縣1:0新竹縣    (14) 花蓮紅2:0新北市    (20) 桃園縣8:3屏東縣
15:00 (3) 彰化縣8:12新竹市  (9) 新竹縣5:3台南市    (15) 新北市3:0台北市    (21) 屏東縣12:4花蓮橘
12/13(五)
08:30 (4) 台中市9:7嘉義縣 (10) 台東縣11:1花蓮藍 (16) 花蓮紅4:5宜蘭縣   (22) 桃園縣7:0南投縣
11:00 (5) 新竹市3:2台中市 (11) 台南市0:11台東縣 (17) 台北市6:1花蓮紅   (23) 花蓮橘0:14桃園縣
13:30 (6) 嘉義縣1:8彰化縣 (12) 花蓮藍1:10新竹縣 (18) 宜蘭縣3:10新北市 (24) 南投縣8:14屏東縣

2013台彩威力盃  20131213  

15:30 複賽抽籤(國福棒壘C球場)
12/14(六)
09:00 (25) 新竹市1:7屏東縣          (27) 桃園縣14:3台中市
11:30 (26) 台東縣9:3台北市             (28) 新北市1:0新竹縣
14:00 (29) 屏東縣0:4台東縣                (30) 桃園縣6:5新北市
12/15(日)
09:00 (31) 屏東縣4:3新北市 季殿軍
11:00 (32) 台東縣1:2桃園縣 冠亞軍
13:30 閉幕典禮(德興棒球場)

                                                 201312台彩威力盃      
 
                   20131212台彩威力盃  
2013第一屆花蓮台彩威力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為配合台灣推動振興棒球總計畫,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少年棒球技術並發掘棒球專
才。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
三、主辦單位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台灣彩劵公司、花蓮縣體育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四、承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中原國民小學
六、日 期
1. 開幕典禮:102年 12月 12 日 上午10 時30分整。
(本次賽會主辦單位補助各參賽隊伍參賽費新台幣參萬元整,未參加開幕典禮及領隊會議之隊伍,主辦單位將不予補助)
2. 比賽時間:102年12月12日起至12月15日止。
七、地 點
1. 開幕典禮:花蓮縣立棒球場。
2. 比賽地點:花蓮縣立棒球場、花蓮縣中原國小棒球場、國福棒壘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名稱報名參賽(各縣市限報名一隊),地主花蓮縣限報三
隊。(各縣市未報名者,由主辦單位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2.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
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需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
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四)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依報名隊伍多寡決定之。(原則以先循環後淘汰)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新規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7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四)分組循環賽因故無法分出名次時,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並以強迫取分淘汰賽制
比賽:
1.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先。
2.三隊積分相同時,以強迫取分淘汰賽制決定之。
(1)晉級一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
額。
(2)晉級兩隊時,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
取另一晉級名額。晉級二隊之預賽勝負關係,決定該組別1、2名名次。
3.強迫取分淘汰賽制方式:
(1)攻方從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2)雙方教練遞交攻守名單,從第1局由第1棒開始進攻。
(3)第2局之後將繼續用延第1局的打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2年11月 18日(一)下午17:00以前(以郵戳為憑,並以掛號方式郵寄,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1.花蓮縣體育會。
(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電話:(03)8560952)傳真:038-560925
2.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東海10街3號 行動電話:0922-504208)
傳真:038-543472 E-mail :hyhpy21@yahoo.com.tw 競賽組長黃倍源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共計4名。
2. 球員:16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二、領隊教練會議
(一)時間:102年11月29日 (五) 下午2時整。
(二)地點: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第一會議室(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硬式棒球布瑞特H660。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4名,各頒獎盃乙座、獎牌。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3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三〉獎金:冠軍:100萬元、亞軍50萬元、季軍20萬元、殿軍10萬元。5~8每隊5萬元(單位:新台幣)。〈本次比賽獎金需專款專用於選手設備添購、訓練營養金等,並以得獎隊伍縣市收款收據向主辦單位請款,全部獎金由主辦單位匯入得獎縣市公庫,且得獎前8名不得重複支領參賽費〉
十六、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七、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90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60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
者除外)。
(三)採六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場。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場。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場。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場。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註】:4〜7投球達到休息球數時,面對同一打席,若投至完成結果,則僅需休息下限曆日。
8.投手於比賽中,離開投手職務不得再擔任捕手。
9.若一日有2場比賽時,投手之投球數將併入當日之總投球數內。
(四)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五)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六)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違者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七)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八)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九)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捕手除外)。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一)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二)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三)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
(十四)教練應攜帶教練證正本以備查驗;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五)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六)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6號)之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7~30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七)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不得穿著白色內衣)、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八)為鼓勵企業贊助球隊,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左袖上縫(印),
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於左側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
他比賽服裝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
露出或摘拆標誌。
(十九)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二十)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廿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護喉、含下襠型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標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廿二)球棒必須符合國際棒球總會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且一體成型
的鋁棒或木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非木製球棒均
須印上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
(廿三)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廿四)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廿五)比賽中跑回本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廿六)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抽菸、嚼檳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廿七)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八)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廿九)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三十)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卅一)比賽場地:
1.投捕距離:15.54公尺(51英呎)。
2.投手丘高度為18.28公分(6英吋),或現有球場。
3.壘間距離:22.86公尺(75英呎)。
4.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106英呎)。
5.全壘打距離:67.056公尺(220英呎,兩側)、82.3公尺(270英 呎,中間),或現有球場。
6.本壘至後檔網及一、三壘兩側距離:7.62公尺(25英呎)。
(卅二)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技術委員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八、申 訴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等。
(三)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
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0 ,000元整,
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
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五)申訴以大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無重大修正時以大會公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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