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第四屆勝求盃少棒賽7/23~27in新莊瓊林

預賽分組:  

A組:台中力行1W1L桃縣仁善2W、新北汐止2L      E組:澎湖講美1W1L桃縣龜山2W、新北光華1L

B組:北市東園1W1D、竹縣關西2L、花縣富源1W1D    F組:台中大仁2W、竹市西門2L、新北興穀1W1L

C組:竹市東園1W1L、台南協進1W1L、新北民安1W1L   G組:彰化東山1W1L、竹縣中山2L、新北新埔1W1L

D組:新北金龍2L      、高市中正1W1D桃縣中平1W1D H組:南投新街2L、台南善化1W1L北市福林2W

日期     時間          A場地        B場地         C場地

7/23 08:30 G1 桃縣仁善11:0新北汐止 G2 澎湖講美0:11桃縣龜山 G3 桃縣中平9:3新北金龍

(六)  10:20 開幕典禮

     11:00 G4 北市東園 8:1 竹縣關西 G5 台中大仁17:0竹市西門 G6 新北民安 2:7 竹市東園

     13:10 G7 新北金龍0:12高市中正 G8 彰化東山 6:5 竹縣中山 G9 新北汐止5:15台中力行

     15:20 G10竹市東園3:10台南協進 G11南投新街9:10台南善化 G12花縣富源 8:8 北市東園

7/24 08:30 G13新北興穀 4:5 台中大仁 G14台南協進 3:4 新北民安 G15台南善化 4:8 北市福林

(日)  10:40 G16新北新埔 7:1 彰化東山 G17竹縣關西0:23花縣富源 G18桃縣龜山11:0新北光華

     13:00 G19北市福林 6:4 南投新街 G20高市中正 6:6 桃縣中平 G21竹市西門1:11新北興穀

     15:10 G22新北光華 1:2澎湖講美 G23台中力行 2:4 桃縣仁善 G24竹縣中山0:14新北新埔

7/25 08:30 G25 A1桃縣仁善16:1E2澎湖講美   G26 E1桃縣龜山 13:3 A2台中力行 

(一)  10:40 G27 B1花縣富源 4:6 F2新北興穀   G28 F1台中大仁14:13B2北市東園 

     13:00 G29 C1新北民安 0:8 G2彰縣東山   G30 G1新北新埔16:10C2台南協進 

     15:10 G31 D1高市中正4:10H2台南善化   G32 H1北市福林  8:5  D2桃縣中平 

7/26 09:00 G33 G25勝桃縣仁善10:4 G27勝新北興榖 G34 G26勝桃縣龜山 6:7G27勝台中大仁

(二)  11:10 G35 G29勝彰化東山12:13G31勝台南善化   G36 G30勝新北新埔11:7G32勝北市福林

     13:20 G37 G33勝桃縣仁善 18:2 G35勝台南善化   G38 G34勝台中大仁 4:2 G36勝新北新埔 

7/27 09:00 G39 G37敗台南善化  5:11  G38敗新北新埔 PK  季軍戰

(三)  11:40 G40 G37勝桃縣仁善  10:0  G38勝台中大仁        冠軍戰

     14:00 閉幕典禮 

一、日期時間:

1.比賽日期:100年7月23日起至7月28日止。

2.開幕典禮:100年7月23日上午10點30分。

3.閉幕典禮:100年7月28日下午14點。

二、地點:新莊西盛棒球場

三、資格: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2.100學年度在學之學生。

四、比賽方式及制度:

1.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每組取前2名進入複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0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分多寡排定名次。

(2)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a.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b.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較少者為先。

c.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較多找為先。

d.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支總場次之總安打數較多者為先。

e.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2.複賽採單淘汰制,16隊分八組取4支勝隊。

3.決賽分兩組進行,敗隊爭季軍,勝隊爭冠軍(每場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五、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少棒規則。

六、比賽用球:採用硬式棒球。

七、獎    勵

1.團體獎:冠、亞、季、殿軍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2.個人獎:各頒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打擊獎三名(全壘打獎除外)、投手獎、功勞獎、全壘打獎、總教練獎、教練獎各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八、附則

1.比賽採六局制。

2.投手受隔場限制(二局內不受此限)投手一場比賽至多可投六局。

3.投手不得投變化球違者第一次判壞球並給予警告,第二次判壞球並勒令退場。若擊球員因上壘或其他跑壘員也獲得進壘,則比賽繼續。

4.隊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請於賽前20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5.兩隊得分比數至四局相差10分或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6.採時間截止制:比賽時間超過100分鐘,即得截止比賽,並由現場裁判執行依兩隊賽完滿局之成績,裁定勝負(決賽不執行此項規則)。

7.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賽滿四局則依棒球規則裁定比賽結果,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而途中停止之球賽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

8.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在學證明以備查驗,資格不符合則沒收比賽。

9.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已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10.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已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需更換投手 (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需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11.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做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12.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護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膝、護檔及護腿),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13.球員休息區除比賽中之球隊隊職員及球員外,禁止非關球隊之人員進入。

九、申訴:

球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該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或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後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十、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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