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屆富邦盃台灣12強少棒大賽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比賽日期:108年2/19(二)~24(日)
比賽地點:青年公園、新生公園棒球場
硬式組
A組:桃園仁善 台北東園 高雄中正
B組:台東豐田 台中力行 桃園大勇
C組:桃園中平 南投新街 桃園龜山
D組:台北福林 台南協進 新北興穀
軟式組
台北社子 台北龍山 新北新埔 新北民安
硬式組賽程
2/19(二)
G1 08:00 台北東園3:12桃園仁善 @青年
G2 10:00 台中力行4:6台東豐田 @青年
G3 12:00 南投新街0:8桃園中平 @青年
G4 15:00 台南協進5:9台北福林 @青年
2/20(三)
G5 08:00 桃園大勇8:1台中力行 @青年
G6 10:00 桃園龜山18:3南投新街 @青年
G7 12:00 新北興穀0:7台南協進 @青年
G8 14:00 高雄中正7:9台北東園 @青年
2/21(四)
G9 08:00 桃園中平0:6桃園龜山 @青年
G10 10:00 台北福林3:1新北興穀 @青年
G11 12:00 桃園仁善8:2高雄中正 @青年
G12 14:00 台東豐田15:4桃園大勇 @青年
2/23(六)
G13 10:00 A冠桃園仁善1:3B冠台東豐田 @青年
G14 13:00 C冠桃園龜山4:0D冠台北福林 @青年
2/25(一)
G15 00:00 桃園仁善、台北福林 (並列季軍) @青年
G16 13:00 台東豐田6:11桃園龜山 冠軍戰 @青年

 

團體獎
冠軍:桃園龜山
亞軍:台東豐田
季軍:台北福林、桃園仁善(並列)
5-8名:桃園大勇、台北東園、台南協進、桃園中平
個人獎
打擊獎:廖宥霖(仁善,打擊率0.625)
打點獎:蔡韋辰(龜山,6打點,3場次,8壘打數)
全壘打獎:高士凱(豐田,1支)
投手獎:李育朋(仁善,2勝,防禦率0)
最有價值球員獎:黃天賜(龜山)
教練獎:陳明宏(龜山)
富邦明星球員獎
投手:宋翊偉(龜山)
捕手:黃天賜(龜山)
內野手:蔡韋辰(龜山)、凌勝豪(龜山)、邱宇珩(仁善)、薛云澤(福林)
外野手:王佑恩(豐田)、高士凱(豐田)、彭凡(豐田)

 

軟式組賽程
2/20(三)
G1 09:00 台北龍山8:2台北社子 @新生
G2 11:00 新北新埔1:14新北民安 @新生
2/21(四)
G3 09:00 新北新埔-台北社子 @新生
G4 11:00 新北民安-台北龍山 @新生
2/22(五)
G5 09:00 台北龍山-新北新埔 @新生
G6 11:00 台北社子-新北民安 @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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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富邦盃台灣12強少棒大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普級棒球運動人口,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80000425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五、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六、比賽日期:
108年2月19日起至24日止
七、比賽地點:
臺北市青年、新生公園棒球場
八、資 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7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一)球隊資格:
<硬式組>
1. 2018年謝國城盃少棒賽前3名:桃園市龜山、高雄市中正、臺東縣豐田國小
2. 106學年度國小聯賽硬式組前6名:桃園市龜山、桃園市仁善、桃園市大勇
南投縣新街、桃園市中平、臺南市協進國小
*註:因桃園市龜山重複,由臺中市力行國小遞補。
3. 主辦城市:臺北市東園國小
4. 大會邀約:臺北市福林、新北市興穀國小
<軟式組>
邀請(4隊):臺北市社子、臺北市龍山、新北市新埔、新北市民安國小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107年9月1日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學生(以在學證明為憑)。
2.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九、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賽:採單淘汰排名,由預賽中取各組第一名球隊參加。
(三)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第7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6局的打序,如第6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7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8局延續第7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預賽戰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優質率(TQB)高者晉級
(二)二隊優質率相同時勝隊晉級
(三)擲銅板
十一、報 名:
(一) 時間:即日起至108年1月11日(五)下午23時59分止。(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三)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首次報名密碼2019Fubon,非首次報名為自設密碼),非首次報名為自設密碼),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8年1月14日(一)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2.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正本請於教練會議時查驗)
十二、教練會議:
(一) 時間:108年1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台北市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應與報名之影本一致,或已更新之教練證。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WBSC少棒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型硬式棒球(硬式組)、日製軟式M號球(軟式組)。
十五、參賽經費補助方式:
(一)交通費:
(1)往返交通費-以汽車客運國光號或火車莒光號票價為計算標準,需開立遊覽車公司三聯式發票(其金額不得與同縣市出發之車資高)、收據或車票票根(若以汽車客運國光號或火車莒光號往返票價計算金額未達3,000元,最高得申請補助3,000元,惟需開立遊覽車公司三聯式發票或收據)方式核銷。
(2)比賽期間-每隊每場補助3,000元,需開立遊覽車公司三聯式發票或收據方式核銷。
(二)住宿費:每隊每晚補助3,000元,需開立公司行號三聯式發票核銷(不包含新竹以北球隊)。
(三)膳食費:每隊每天補助2,000元,需開立公司行號三聯式發票、收據(需有免用統一發票字樣)核銷。
(四)參加本項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球隊隊職員、工作人員),將由主辦單位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請確實詳填保險名單)
※上述三聯式發票抬頭皆需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統一編號:08500056)
※上述發票或收據(收據上之統編欄位請勿填寫)上述收據請於各隊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1週內送達協會(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恕不受理相關補助費用。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相關補助費用。
十六、獎 勵:
<硬式組>
(一)團體獎: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成績排定,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 3.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     2.打點獎:1名
3.投手獎:1名     4.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5.全壘打獎:1名    6.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1)出場場次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1)出場場次較少者(2)打點較多者(3)打數較少者(4)打席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三)富邦明星球員獎:9名
<軟式組>
第一名頒發5打比賽用球、第二、三名頒發3打比賽用球、第四名頒發2打比賽用
球。
十七、罰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0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需恢復成原狀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配合電視轉播時為90分鐘)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4,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另如有違規球員者除沒收該場比賽外,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為正式比賽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八)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九)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至多4人)熱身。
(十) 採6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ㄧ日中投球數為7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3. ㄧ日中投球數為61-7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
4. ㄧ日中投球數為46-6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
5. ㄧ日中投球數為31-4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
6. ㄧ日中投球數為30球(含)內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7.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四日上場投球。
8. 第一天投球數+第二天投球數超過31球(含)以上者,第三天不可上場投球。
9. 球數以曆日方式計算,保留復賽時若有隔場,則球數歸0。
10.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十一)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二)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三)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四)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哨子、汽笛、鑼鼓及擴音器。
(十五)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4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1小時內若無法持續排除中斷因素,則宣告截止比賽。
(十七)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八)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1次。
(十九)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換投手後滯留除外),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 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1次攻擊暫停。
(二十)比賽中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向壘,違者被判出局。
(廿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或違反規則5.04(b).(4).(A),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手投球數;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廿二)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攻守交換時間限於90秒內完成,依攻方第三出局數時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2.更換投手時,限於90秒內完成(含投捕交談會議),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3.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限於140秒內完成(含投捕交談),視教練暫停時計算。
4.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5.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廿三)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四) 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並實施重播輔助判決辦法時,雙方教練認為裁判之判決有爭議,得要求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輔助判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提出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好壞球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30秒內提出電視輔助判決要求,自教練
喊暫停開始計時。
3. 輔助判決應依電視畫面呈現結果,做正確的判決。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廿五)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六)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胸、臀)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七)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有學校名稱之球衣(109年起胸前須為中文隊名及小號碼)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廿八)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廿九)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一) 須符合本會之鋁棒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等規格標示。)。(自2018年起之國際賽,所有「BPF 1.15」(含)以上球棒禁止使用,且所使用之「非木棒」及「薄片金屬」球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顯示其符合「美國棒球執行標準」(USA Baseball Performance Standard) 。
(卅二)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三)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依本規程弟17條罰則第2款處理。
(卅五)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卅八)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九)比賽場地:
硬式組:
1. 投捕距離:15.54公尺。
2. 壘間距離:22.86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
4. 全壘打距離:依青年公園現有球場。
軟式組:
1. 投捕距離:16公尺。
2. 壘間距離:23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53公尺。
4. 全壘打距離:依新生公園現有球場。
(四十)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四一)跑壘指導員不得穿著金屬釘鞋以維護草皮生長,且只能立於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四二)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二十一、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奕同。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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