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時間:107年5/2(三)~9(三)
比賽地點:高雄國慶青埔棒球場A、B場地
A組:嘉縣(東石) 嘉義(嘉中)  臺北(強恕)  屏東(屏中)
   雲林(麥寮) 桃園(平鎮)  彰化(彰藝)
B組:臺中(興大) 花蓮(花體)  臺南(南英)  高雄(高苑)
   新竹(成德) 新北(穀保)
5/2(三)
G01 09:00 嘉義(嘉中)6:5臺北(強恕) @國慶青埔A
G02 11:00 花蓮(花體)1:11臺南(南英) @國慶青埔B
G03 11:30 屏東(屏中)4:5雲林(麥寮) @國慶青埔A
G04 13:30 高雄(高苑)6:3新竹(成德) @國慶青埔B
G05 14:00 桃園(平鎮)13:1彰化(彰藝) @國慶青埔A
5/3(四)
G06 09:00 G3敗屏東(屏中)2:0G5敗彰化(彰藝) @國慶青埔A
G07 11:00 臺中(興大)2:1G2勝臺南(南英)     @國慶青埔B
G08 11:30 嘉縣(東石)3:1G1勝嘉義(嘉中)     @國慶青埔A
G09 13:30 G4勝高雄(高苑)2:1新北(穀保)     @國慶青埔B
G10 14:00 G3勝雲林(麥寮)2:9G5勝桃園(平鎮) @國慶青埔A
5/4(五)
G11 09:00 G8敗嘉義(嘉中)2:5G6勝屏東(屏中)     @國慶青埔A
G12 09:00 G4敗新竹(成德)2:4G7敗臺南(南英)     @國慶青埔B
G13 11:30 G1敗臺北(強恕)0:3G10敗雲林(麥寮) @國慶青埔A
G14 11:30 G2敗花蓮(花體)4:11G9敗新北(穀保)     @國慶青埔B
G15 14:00 G8勝嘉縣(東石)0:8G10勝桃園(平鎮) @國慶青埔A
G16 14:00 G7勝臺中(興大)1:4G9勝高雄(高苑)     @國慶青埔B
5/6(日)
G17 11:00 G11勝屏東(屏中)7:2G13勝雲林(麥寮) @國慶青埔A
G18 13:30 G12勝臺南(南英)2:14G14勝新北(穀保) @國慶青埔A
5/7(一)
G19 11:00 G16敗臺中(興大)4:5G18勝新北(穀保) @國慶青埔A
G20 13:30 G15敗嘉縣(東石)8:1G17勝屏東(屏中) @國慶青埔A
5/9(三)
G21 11:00 A組勝部桃園(平鎮)6:0B組敗部新北(穀保) @國慶青埔A
G22 13:30 B組勝部高雄(高苑)2:1A組敗部嘉縣(東石) @國慶青埔A
5/10(四)
G23 11:00 G21敗新北(穀保)14:9 G22敗嘉縣(東石) 三四名 @國慶青埔A Win TV電視轉播
G24 13:30 G21勝桃園(平鎮)3:1 G22勝高雄(高苑) 一二名 @國慶青埔A Win TV電視轉播

 

團體獎:
第1名:桃園市
第2名:高雄市
第3名:新北市
第4名:嘉義縣
第5名:臺中市(1W2L,總失分率0.476)
第6名:屏東縣(3W2L,總失分率0.526)
第7名:雲林縣(2W2L,總失分率0.741)
第8名:臺南市(2W2L,總失分率0.826)
個人獎:
打擊獎:王博玄(桃園市) 打擊率 0.6,長打率1.067
打點獎:邱智呈(新北市) 8 打點
全壘打:李丞齡(臺中市) 1 支,出賽3場
投手獎:王彥程(新北市) 3 勝,自責分率0,13.33局
最有價值球員:林靖凱(桃園市)
教練獎:吳柏宏(桃園市)

 

       20180502王貞治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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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8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帕馬級(17-18歲組)亞太區青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70005412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國慶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市棒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
107年5月2日起至9日止
七、比賽地點
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A、B場地
八、資 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6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一)球隊資格:
1. 球隊應以學校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不可組明星隊。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二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於107年2月27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隊新台幣160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8年9月1日至90年8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符合本會美國小馬聯盟(PONY )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 全為18歲球員,或全為17歲球員,或17歲與18歲混合組成可全為18歲球員。
4.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時間:自107年3月23日上午0時01分起至107年4月12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5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首次報名密碼請見公文,非首次報名為自設密碼),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7年4月17日(二)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學籍證明正本2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5.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正本請於教練會議時查驗)
6.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7年4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二)地點: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應與報名之影本一致,或已更新之教練證。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美國小馬聯盟(PONY)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 相互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
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最有價值球員:1名
3. 投手獎:1名 4. 打點獎: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8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帕馬級(17-18歲組)亞太區青棒錦標賽。
(二)有關領隊之出國規定:
1.參加本賽事之國家代表隊可增列領隊,惟必須與參加全國選拔賽球隊報名之領隊一致,同時僅適用國內行政作業,與國際作業無涉,其目的是在於肯定領隊對於球隊的付出與貢獻。
2.領隊若有意願隨隊出國觀賽及為球隊加油,本會可協助安排膳宿、國內外交通事宜,惟相關支出費用均由領隊自籌。
(三)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六、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0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六)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議處。
(七)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另選手席旁外野側允許2名選手作揮棒練習,惟請勿站立在草皮區,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
(九)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十)每日第一場賽事可於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十一)採七局制比賽,可用DH,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10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81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61-80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80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46-6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31-4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4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3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30球,次日可不休息。
8.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三日上場投球。
9.「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10.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二)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三)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則予以保留,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八)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九)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二十)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技術暫停。
(廿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或違反規則5.04(b).(4).(A),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廿二)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1. 攻守交換時間限於90秒內(含)完成,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含)。
2. 更換投手時,限於90秒內(含)完成。
3. 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限於120秒內(含)完成。
4.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5. 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廿三)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四)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一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一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廿五)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六)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八)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有學校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廿九)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予以遮蓋或摘拆。
(三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二)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三)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五)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卅七)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八)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卅九)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且站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四十)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二十、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一、保  險:
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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