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馬自達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時間:106年5/10(三)~18(四)
比賽地點:嘉義市立棒球場
A組:高市(橋頭) 嘉縣(東石) 桃市(新明) 彰縣(彰藝)
   嘉市(民生) 中市(中山) 花蓮(化仁) 竹縣(關西)
B組:北市(長安) 苗栗(頭屋) 南市(崇明) 屏東(鶴聲)
   竹市(成德) 臺東(新生) 新北(二重)
5/10(三)
G1 08:30 高市(橋頭)12:1嘉縣(東石)
G2 10:30 桃市(新明)2:1彰縣(彰藝)
G3 12:30 苗栗(頭屋)0:15南市(崇明)
G4 14:30 屏東(鶴聲)4:5竹市(成德)
5/11(四)
G5 08:30 臺東(新生)10:1新北(二重)
G6 10:30 嘉市(民生)5:7中市(中山)
G7 12:30 花蓮(化仁)4:1竹縣(關西)
5/12(五)
G8 08:30 G1敗嘉縣(東石)4:9G2敗彰縣(彰藝)
G9 10:30 G6敗嘉市(民生)9:8G7敗竹縣(關西)
G10 12:30 G4敗屏東(鶴聲)4:10G5敗新北(二重)
5/13(六)
G11 08:30 北市(長安)4:0G3勝南市(崇明)
G12 10:30 G4勝竹市(成德)2:8G5勝臺東(新生)
G13 12:30 G1勝高市(橋頭)4:1G2勝桃市(新明)
G14 14:30 G6勝中市(中山)8:4G7勝花蓮(化仁)
5/14(日)
G15 08:30 G3敗苗栗(頭屋)1:13G12敗竹市(成德)
G16 10:30 G11敗南市(崇明)7:19G10勝新北(二重)
G17 12:30 G13敗桃市(新明)4:7G9勝嘉市(民生)
G18 14:30 G14敗花蓮(化仁)9:2G8勝彰縣(彰藝)
5/15(一)
G19 08:30 G11勝北市(長安)7:5G12勝臺東(新生)
G20 10:30 G13勝高市(橋頭)1:8G14勝中市(中山)
G21 12:30 G16勝新北(二重)3:6G15勝竹市(成德)
G22 14:30 G18勝花蓮(化仁)9:8G17勝嘉市(民生)
5/16(二)
G23 10:00 G19敗臺東(新生) 7:5 G21勝竹市(成德)
G24 12:00 G20敗高市(橋頭) 5:3 G22勝花蓮(化仁)
5/17(三)
★G25 10:00 A組勝部中市(中山) 13:9 B組敗部臺東(新生)
★G26 12:00 B組勝部北市(長安) 11:0 A組敗部高市(橋頭)
5/18(四)
★G27 10:00 G25敗臺東(新生)5:4G26敗高市(橋頭) 第3、4名
★G28 12:00 G25勝中市(中山)4:7G26勝北市(長安)    第1、2名
◎ 14:30 閉 幕 典 禮

團體獎
第1名:臺北市
第2名:臺中市
第3名:臺東縣
第4名:高雄市
第5名:新竹市
第6名:花蓮縣
第7名:嘉義市
第8名:新北市
個人獎
打擊獎:朱豪傑(臺中市)(打擊率0.578)
打點獎:朱豪傑(臺中市)(8分打點)
全壘打獎:杜哲修(臺南市)(1支)
投手獎:宋晟睿(臺北市)(2勝)
最有價值球員:尤彥晟(臺北市)
教練獎:陳逸松(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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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馬自達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冠軍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7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60006820、1060009731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
嘉義市立體育場
六、日 期
106年5月10日至18日止。
七、地 點
嘉義市立棒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5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6年2月24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隊新台幣85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1年5月1日至93年4月30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符合本會美國小馬聯盟(PONY )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 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4.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6年4月14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報名系
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5年4月19日(三)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正本請於教練會議時查驗)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應與報名之影本一致,或已更新之教練證。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最有價值球員:1名
3. 投手獎:1名 4. 打點獎: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7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各隊所報之領隊於國際比賽中不予列入代表隊名單中。
(三)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四)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六、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七、懲 戒
(一)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為正式比賽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七)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八)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九)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十)採七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9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第1場比賽,投球數為30球(含)以下,可於當日第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一)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二)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三)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四)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五)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5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七)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八)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九)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二十)原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上壘,若攻方更換代打或投手受傷則不在此限。
(廿一)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二)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廿三)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四)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五)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六)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八)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自106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廿九)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三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二)球棒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其規格標示如下:
1.長度不得超過42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非木製球棒均須印上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
2.長度不得超過42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此規格球棒自2012年起美國小馬聯盟規定所有「-3」球棒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5、-7、-9・・・等」球棒不須印有(BBCOR)認證標章))。
3.若球棒有標示「COMPOSITE」(合成棒),則需有BPF 1.15(含)以下之標示。
(卅三)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四)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八)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卅九)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十)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46公尺。
2. 壘間距離:24.38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4.49公尺。
4. 全壘打距離:兩側83.82公尺、中間96.01公尺,或現有球場。
(四一)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一、保  險:
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378598550-173226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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