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粉絲團
比賽日期:105年10/10 (一)~15(六)
比賽地點:斗六棒球場、屏東棒球場
參加隊伍:
01.輔仁大學   02.南華大學   03.萬能科大   04.開南大學   05.台東大學   06.吳鳳科大
07.台灣體大   08.嘉南藥大   09.中華醫大   10.義守大學   11.康寧大學   12.國立體大
13.高雄大學   14.美和科大   15.嘉義大學   16.台北市大   17.文化大學   18.高苑科大
19.長榮大學   20.遠東科大   21.大同學院   22.稻江學院
10/10 (一)
G1   09:00   南華大學3:1萬能科大  @斗六
G3   13:00   台灣體大13:2嘉南藥大  @斗六
G5   17:00   中華醫大0:22義守大學  @斗六
10/11 (二) 
G7   09:00   開南大學6:1台東大學  @斗六
G4   09:00   嘉義大學7:2台北市大  @屏東
G2   13:00   遠東科大11:2大同學院  @斗六
G6   13:00   高雄大學7:4美和科大  @屏東
G9   17:00   輔仁大學2:0 G1勝南華大學  @斗六
G8   17:00   高苑科大5:3長榮大學  @屏東
10/12 (三) 
G11   09:00   吳鳳科大0:18 G3勝台灣體大  @斗六
G10   09:00   G2勝遠東科大5:0稻江學院  @屏東
G13   13:00   G5勝義守大學14:3康寧大學  @斗六
G12   13:00   國立體大11:0 G6勝高雄大學  @屏東
G14   17:00   G4勝嘉義大學0:15文化大學  @屏東
10/13 (四)
G16   09:00   G12勝國立體大 6:9   G14勝文化大學  @屏東   改至10/14(五) 17:00 於斗六
G18   13:00   G8勝高苑科大 2:11 G10勝遠東科大     @屏東
10/14 (五)
G15   09:00   G9勝輔仁大學 3:6 G7勝開南大學         @斗六
G17   13:00   G11勝台灣體大 5:4 G13勝義守大學  @斗六
10/15 (六)
 ★G19   09:00   G15勝開南大學 7:5 G17勝台灣體大  @斗六
★G20   13:30   G16勝文化大學  7:5 G18勝遠東科大  @斗六
10/16 (日)
★G21   09:00   G19敗台灣體大 15:7  G20敗遠東科大  @斗六   第3.4名
★G22   13:30   G19勝開南大學   2:7   G20勝文化大學  @斗六    第1.2名
◎ 16:30 閉幕典禮

團體獎
冠軍:文化大學
亞軍:開南大學
季軍:台灣體大
殿軍:遠東科大
第5名:義守大學
第6名:輔仁大學
第7名:國立體大
第8名:高苑科大
個人獎
打擊獎:顏聖賢(開南)
全壘打獎:施冠宇(文化)
打點獎:施冠宇(文化)
投手獎:林瑋滐(文化)
教練獎:廖敏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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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發展大專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22815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雲林縣立體育場、屏東縣體育場、屏東縣棒球委員會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5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止。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棒球場、屏東縣立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5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大專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1.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
練會議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5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八、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2局延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九、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9月19日止(23:59止)。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副領隊、總教練、教練、訓練員(須有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管理、防護員(須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等共計7名。(只限教練、訓練員及球員擔任跑壘指導員,並僅教練具有比賽指揮調配權;非技術性(領隊、副領隊、管理)之職位皆僅限1人。)
2.球員:25名(含隊長),最少20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
十、教練會議:
(一)時間:105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二)地點:本會901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會議內容:
1.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三、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依成績排定,
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2.得分率(總
得分÷總攻擊局數)3.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2.7打席x場次,小數進位) 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2局x場次)以上;個人獎項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1名(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教練獎:1名
十四、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18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十五、附 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1小時前(配合電視轉播時為90分鐘)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違規球員、教練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場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最多25名)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四)賽前4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
(五)預定比賽開始前,該場技術委員、裁判、雙方隊職員請於本壘交換打擊順序表。
(六)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
(七)採9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八)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九)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予以保留,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一)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二)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觸身球4.不死三振。)
(十三)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四)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五)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六)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七)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一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一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十八)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十九)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二十)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廿一)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廿二)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甲組球隊管理實施細則」議處。
(廿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四)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廿五)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六)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六、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或領隊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領隊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十七、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八、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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