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梅花旗大學錦標賽 資料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4年10/12(一)~16(五)
比賽場地:新莊、臺體、新竹、天母
參加隊伍:
01.美和科大 02.環球科大(棄) 03.中華醫大 04.開南大學 05.康寧大學
06.吳鳳科大 07.萬能科大 08.義守大學 09.文化大學 10.嘉義大學
11.大同學院 12.遠東科大 13.國立體大 14.臺灣體大 15.嘉南藥大
16.高雄大學 17.高苑科大 18.稻江學院 19.臺東大學 20.臺北市大
21.輔仁大學 22.長榮大學
10/12(一)
G01   09:00 環球科大(棄)-中華醫大 @新莊
G02   09:00 文化大學10:0嘉義大學 @臺體
G03   09:00 嘉南藥大3:6高雄大學    @新竹
G04   13:00 萬能科大2:12義守大學 @臺體
G05   13:00 國立體大9:3臺灣體大    @新竹
G06   13:00 北市大7:10輔仁大學  @新莊
10/13(二)
G07   09:00 開南大學3:7康寧大學     @新莊
G08   09:00 吳鳳科大4:3義守大學     @臺體
G09   09:00 遠東科大10:1-國立體大 @新竹
G10   09:00 稻江學院4:5臺東大學     @天母
G11   13:00 美和科大16:6中華醫大        @新莊
G12   13:00 文化大學13:0大同學院        @臺體
G13   13:00 高雄大學0:13高苑科大        @新竹
G14   13:00 輔仁大學5:4長榮大學            @天母
10/14(三)
G15   09:00 美和科大1:5康寧大學 @新莊
G16   09:00 遠東科大7:3高苑科大 @天母
G17   13:00 吳鳳科大0:8文化大學 @新莊
G18   13:00 臺東大學1:8輔仁大學 @天母
10/15(四)
G19   09:00 康寧大學2:15文化大學 @新莊
G20   13:00 遠東科大3:6輔仁大學 @新莊
10/16(五)
G21   09:00 康寧大學8:0遠東科大 @新莊 【3、4名】
G22   13:00 文化大學8:5輔仁大學 @新莊 【1、2名】
◎         16:00 閉幕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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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發展大專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40024955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局、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竹市立體育場、宜蘭縣立體育場、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新竹市棒球委員會、宜蘭縣棒球委員會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4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台北市天母、新竹市立、臺灣體大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4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大專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1.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
練會議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4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八、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2局延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九、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4年9月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副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需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等共計7名。(只限教練及球員擔任跑壘指導員,並僅教練具有比賽指揮調配權。各隊所報之管理不得穿比賽服及擔任跑壘指導員)
2. 球員:含隊長25名,最少不得低於20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1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教練會議:
(一)時間:104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4時整。
(二)地點:本會901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三)會議內容:
1.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三、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依成績排定,
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2.得分率(總
得分÷總攻擊局數)3.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 11 打席(含)以上(2.7打席x場次)及投手獎之計算標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8 局(含)以上(2局x場次);個人獎項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1名(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教練獎:1名
十四、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正式攻守名單(1式4份),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報名表內之教練及球員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最少20名)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四)賽前4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五)預定比賽開始前裁判、雙方教練於本壘區交換打擊順序表,球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九)採9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十)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十一)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三)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四)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擊球員之軸足(近捕手之腳)踏入定位開始計算,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宣告好球(投手不需投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五)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六)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投手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七)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八)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十九)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二十)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一)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員聯絡。
(廿二)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廿三)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甲組球隊管理實施細則」議處。
(廿四)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五)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廿六)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七)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五、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a.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b.違規球隊取消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技術委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以口頭方式向主審告知,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不含違規隊職員),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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