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TOTO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資料來源: 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4年5/1(五)~ 7(四)
比賽地點:青年公園棒球場、新生公園棒球場
參加隊伍:
A組:臺北市(福林) 新竹市(東園) 新北市(汐止) 臺中市(忠孝) 嘉義縣(和興) 屏東縣(大平) 南投縣(新街)
B組:臺南市(歸南) 桃園市(仁善) 臺東縣(紅葉) 花蓮縣(中正) 新竹縣(五峰) 高雄市(復興)
5/1(五)
G1 08:30 新竹市 2:13 新北市     @青年 全壘打:吳至綸(新北市)
◎ 10:30   開幕典禮                                       @青年
G2 11:00 台中市 13:2 嘉義縣     @青年
G3 13:00 桃園市 9:1 台東縣         @新生 全壘打:張宥鈞、李灝宇、趙駿豪(桃園縣)
G4 13:00 屏東縣 14:2 南投縣     @青年
G5 15:00 花蓮縣 3:4 新竹縣         @新生 全壘打:何幃(新竹縣)
5/2(六)
G6 10:00 新北市  7:1 台北市         @青年 全壘打:吳至綸(新北市)
G7 10:00 桃園市  0:7 台南市         @新生
G8 12:00 台中市  3:8 屏東縣         @青年
G9 12:00 新竹縣  1:4 高雄市         @新生
G10 14:00 嘉義縣  0:17 南投縣  @青年  嘉義縣淘汰
5/3(日)
G11 08:30 花蓮縣  0:13 桃園市  @青年 花蓮縣淘汰 全壘打:李灝宇(桃園市)
G12 10:30 台東縣  14:8 新竹縣  @青年 新竹縣淘汰 全壘打:古林鼎皓(台東縣) ,林承皓X2(新竹縣) 
G13 12:30 新竹市  7:5 台中市     @青年 台中市淘汰 全壘打:洪忠毅(新竹市) 
G14 14:30 台北市   6:9 南投縣      @青年 台北市淘汰
5/4(一)
G15 08:30 新北市  14:17 屏東縣      @青年 (A組勝部) 全壘打:楊正宇(新北市) 
5/6(三)
G16 10:00 台南市   8:1 高雄市             @青年 (B組勝部)
G17 12:00 桃園市   7:2 台東縣             @青年 台東縣淘汰  
G18 14:00 新竹市   8:0 南投縣             @青年 南投縣淘汰  
G19 16:00 高雄市  4:11 桃園市          @青年 (B組敗部) 高雄市淘汰
G20 18:00 新北市   10:0 新竹市           @青年 (A組敗部) 新竹市淘汰
5/7(四)
G21 10:00 A組勝部屏東縣 1:14 B組敗部桃園市
G22 12:00 B組勝部台南市 1:11 A組敗部新北市
5/8(五) 
G23 10:00 屏東縣 6:14 台南市 (季軍戰)
G24 12:00 桃園市 2:9 新北市     (冠軍戰)

獎勵名單
個人獎:
打擊獎:吳至綸 (新北市)(打擊率 0.562 )
打點獎:趙駿豪 (桃園市)(10打點)
全壘打獎:趙駿豪 (桃園市)(3支)
投手獎:楊正宇 (新北市)(1勝,防禦率0,11局)
最有價值球員:蕭仰辰 (新北市)
教練獎:張耀騰 (新北市)
團體獎:
第1名:新北市
第2名:桃園市
第3名:台南市
第4名:屏東縣
第5名:新竹市(2勝2敗,新竹市勝南投縣)
第6名:南投縣(2勝2敗)
第7名:高雄市(1勝2敗,總失分率:1.091)
第8名:台東縣(1勝2敗,總失分率:1.412)

 

參賽名單
台北市(福林聯隊)
領隊:梁俊堯 總教練:賴敏男 教練:郭明偉
隊員:01王苡丞(福林) 02何旻謙(福林) 03王喬弘(福林) 04余柏鋒(福林) 05張元勳(社子)
   06沈承緯(福林) 07曹祐齊(福林) 08楊立澤(福林) 09汪庭豐(長安) 10邱亮瑜(福林)
   11鄒宗棠(東園) 12楊承峻(龍山) 13劉安舜(福林) 14林杰暉(福林) 15楊博宇(福林)
新北市(汐止聯隊)
領隊:林顯宜 總教練:張耀騰 教練:周昇玄
隊員:01劉凱彧(汐止) 02沈栢宇(新埔) 03蕭仰辰(汐止) 04王祥恩(新埔) 05曾佑恩(汐止)
   06楊正宇(新埔) 07陳俊豪(汐止) 08吳至綸(汐止) 09魏友柏(中港) 10于 魁(汐止)
   11邱鄭璽爾(汐止) 12張宸華(汐止) 13黃韡傑(民安) 14林旺熙(興穀) 15施至謙(光華)
桃園市(仁善聯隊)
總教練:紀順彬 教練:周暐峻
隊員:01張宇辰(大勇) 02張 翔(仁善) 03徐嘉陽(仁善) 04森亨利(仁善) 05趙駿豪(仁善)
   06鍾玉成(仁善) 07林翊翔(仁善) 08余 義(仁善) 09林子宸(大勇) 10岩晨旭(仁善)
   11潘文輝(龜山) 12李灝宇(龜山) 13宋翊翔(龜山) 14陳志杰(龜山) 15張宥鈞(龜山)
新竹市(東園聯隊)
領隊:陳彩文 總教練:卓文華 教練:翁政浩
隊員:01洪忠毅(東園) 02林均宥(東園) 03徐鈺權(東園) 05駱 揚(東園) 06劉致賢(東園)
   07江其恩(東園) 08陳偉誌(東園) 09江其祐(東園) 10吳秉恩(西門) 11邱駿龍(西門)
   13莊程盛(東園) 14李裕誠(西門) 16張畯耀(西門) 17徐瑋辰(西門) 18魏翊倫(東園)
新竹縣(五峰聯隊)
總教練:劉文彬 教練:朱彥樺
隊員:01錢偉權(中山) 02羅閔駿(關西) 03錢 齊(中山) 04戴敬山(五峰) 05何 幃(五峰)
   06葛銘安(五峰) 07趙李勝楊(五峰) 08趙偉翔(五峰) 09夏仲霖(五峰) 10林承浩(中山)
   11藍國光(關西) 12朱冠綸(大同) 13邱浩恩(大同) 14李明杰(上館) 15王志宏(上館)
台中市(忠孝聯隊)
領隊:呂孝修 總教練:賴昭榮 教練:張穎紳
隊員:01朱豪傑(自由) 02林書玄(忠孝) 03陳景盛(忠孝) 04鄭景文(力行) 05張員菘(忠孝)
   06林錡敬(忠孝) 07廖威竣(大仁) 08郭子彥(忠孝) 09蔣鎮宇(大仁) 10汪聖翔(忠孝)
   11侯柏睿(力行) 12莊中華(大仁) 13劉文浩(力行) 14李朋燦(力行) 15陳聖文(大仁)
南投縣(新街聯隊)
總教練:紀俊麟 教練:周大翔
隊員:01鍾浩宇(新街) 02司明偉(新街) 04朱益禾(新街) 05方佳暉(新街) 06洪敬彥(新街)
   07黃鈺峻(新街) 08陳泓志(新街) 09陽詠翔(新街) 10松祈恩(新街) 11王永生(新街)
   12簡銘澤(新街) 13張爾家(新街) 14劉俊佑(千秋) 15曾英瑋(千秋)
嘉義縣(和興聯隊)
領隊:林金進 總教練:蘇茂菘 教練:鄭入翔
隊員:01蘇 璟(和興) 02巫昱輝(和興) 04林宗德(和興) 05莊蟤聞(後塘) 06莊蟤旗(後塘)
   07黃瀚毅(更寮) 08陳勁佑(後塘) 09陳裕仁(更寮) 10禹 峰(和興) 11董駿成(同仁)
   12安宇勛(和興) 13沈柏緯(同仁) 14湯勝涵(同仁) 15凃睿辰(同仁)
台南市(歸南聯隊)
總教練:洪文德 教練:李正揚
隊員:01劉冠晨(歸南) 02王逸誠(崇學) 03鄭翔宇(歸南) 04楊帛霖(善化) 05杜哲修(崇學)
   06王永湶(協進) 07林偉賢(歸南) 08沈忠興(協進) 09陳柏君(文元) 10李聖謙(歸南)
   11李冠廷(協進) 12萬承佑(善化) 13王思瑋(公園) 14郭峻瑋(歸南) 15楊文賢(歸南)
高雄市(復興聯隊)
總教練:何通宇 教練:陳宥宏
隊員:01劉建宇(復興) 02蔣育恒(復興) 03黃得祥(復興) 04錢立恩(金潭) 05賴韋廷(復興)
   06柯敬浩(復興) 07胡雲彬(復興) 08馮瑋杰(復興) 09秦翔鴻(復興) 10李嘉銘(金潭)
   11李仁祥(復興) 12陳英睿(美濃) 13楊 鈞(美濃) 14黃秉揚(復興) 15邱安妮(復興)
屏東縣(大平聯隊)
總教練:尤建程 教練:劉俊寬
隊員:01范育銓(大平) 02林郁澄(大平) 03黃 勁(大平) 04盧勇仁(大平) 05邱亭堯(復興)
   06夏振傑(大平) 07馬許晧(大平) 08曾宥叡(復興) 09曹 威(大平) 10潘盛泰(大平)
   11池恩齊(富田) 12尤讚彬(大平) 13柯郁翔(大平) 14江濬哲(光華) 15廖英善(復興)
台東縣(紅葉聯隊)
總教練:武俊鴻 教練:胡霖輝
隊員:01潘元宏(紅葉) 02楊強森(卑南) 03萬安彥(信義) 04朱紹瑜(信義) 05許文進(武陵)
   06林昱珉(新生) 07毛英傑(新生) 08柯乃瑋(豐田) 09陳委聖(新生) 10古林鼎皓(紅葉)
   11黃 群(紅葉) 12邱駿威(卑南) 13邱鉦越(豐田) 14陽尚澔(新生) 15李毓勤(紅葉)
花蓮縣(中正聯隊)
總教練:謝光銘 教練:高群峰
隊員:01邱智堃(中原) 02潘皜澤(中正) 03蔡承翰(中正) 04蘇紹翔(中原) 05陳紹瑜(中原)
   06蔣耀東(中原) 07張冠傑(瑞穗) 08黃復生(光復) 09吳東穎(中正) 10曾祈勳(中正)
   11朱慧宜(豐濱) 12王楚鑫(太巴塱) 13黃 唯(光復) 14曾照群(豐濱) 15張嘉豪(太巴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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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TOTO盃全國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5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野馬級(11-12歲組)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40008201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六、贊助單位:台灣TOTO股份有限公司
七、日 期:104年5月1日起至7日止。
八、地 點:臺北市青年、新生公園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3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參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4年2月27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隊新台幣80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1年9月1日至93年4月30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3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可全為12歲球員,或全為11歲球員,或11歲與12歲混合組成。
(註: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4.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2棒進攻,則9棒為二壘跑者、1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或因參加隊數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 、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4年4月1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學籍證明、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
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4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5D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5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參加會議之球隊代表,請在會議前將教練證正本寄達本會審查)。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採用華櫻BB-96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六、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休息區 $10000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會技術委員會做決議。
十七、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5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野馬級(11-12歲組)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二)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三)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八)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 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 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 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 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 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 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九)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一)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二)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三)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五)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六)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七)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八)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十九)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二十)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廿一)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二)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三)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四)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五)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六)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七)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廿八)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廿九)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三十)球棒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其規格標示如下:
1. 長度不得超過42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非木製球棒均須印上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
2. 長度不得超過42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此規格球棒自2012年起美國小馬聯盟規定所有「-3」球棒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5、-7、-9・・・等」球棒不須印有(BBCOR)認證標章))(此條款國內將自今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卅一)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二)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三)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四)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五)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六)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七)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4.63公尺。
2. 壘間距離:21.34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0.18公尺。
4. 全壘打距離:68.58公尺(兩側)、83.82公尺(中間),或現有球場。
(卅八)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或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技術委員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總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一、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或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或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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