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資料來源: 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4年4/18(六)~ 24(五)
比賽地點:高雄立德棒球場、三民高中棒球場
A組:宜蘭縣(三星) 屏東縣(鶴聲) 新竹縣(關西) 台中市(中山) 彰化縣(彰藝) 台東縣(卑南) 苗栗縣(苗栗) 新北市(二重)
B組:新竹市(成德) 花蓮縣(化仁) 高雄市(忠孝) 嘉義縣(東石) 台北市(大理) 桃園市(新明) 台南市(崇明) 嘉義市(民生)
4/18(六)
G1 08:30 宜蘭縣3:4屏東縣     @立德
G2 08:30 新竹市9:5花蓮縣     @三民
G3 10:30 新竹縣1:4台中市     @立德
G4 10:30 高雄市10:8嘉義縣 @三民
G5 12:30 彰化縣2:15台東縣 @立德
G6 12:30 台北市2:13桃園市 @三民
G7 14:30 苗栗縣0:19新北市 @立德
G8 14:30 南市7:8嘉義市     @三民
4/19(日)
G9     08:30 屏東縣2:8台中市  @立德
G10 08:30 新竹市6:12高雄市     @三民
G11 10:30 台東縣0:9新北市  @立德
G12 10:30 桃園市14:1嘉義市     @三民
G13 12:30 宜蘭縣8:1新竹縣  @立德 新竹縣淘汰
G14 12:30 花蓮縣9:4嘉義縣  @三民 嘉義縣淘汰
G15 14:30 彰化縣2:0苗栗縣  @立德 苗栗縣淘汰
G16 14:30 台北市0:7台南市  @三民 台北市淘汰
4/20(一))
G17 10:00 台中市4:3新北市         @立德
G18 10:00 高雄市6:9桃園市   @三民
G19 12:00 台東縣2:9宜蘭縣  @立德 台東縣淘汰
G20 12:00 嘉義市9:5花蓮縣  @三民 花蓮縣淘汰
G21 14:00 屏東縣3:2彰化縣  @立德 彰化縣淘汰
G22 14:00 新竹市3:10台南市     @三民 新竹市淘汰
4/21(二)
G23 10:00 宜蘭縣1:7屏東縣  @立德 宜蘭縣淘汰
G24 12:00 嘉義市0:2台南市   @立德 嘉義市淘汰
4/22(三)
G25 10:00 新北市1:4屏東縣         @立德
G26 12:00 高雄市16:2台南市     @立德
4/23(四)
G27 10:00 A組勝部台中市(8:7)B組敗部高雄市 
G28 12:00 B組勝部桃園市(1:2)A組敗部屏東縣 
4/24(五)
G29 10:00 G27敗高雄市(3:6)G28敗桃園市    第3、4名
G30 12:00 G27勝台中市(7:3)G28勝屏東縣    第1、2名
◎ 14:00 閉 幕 典 禮

團體獎:
冠軍:台中市
亞軍:屏東縣
季軍:桃園縣
殿軍:高雄市
個人獎:
打擊獎:涂暐弘(桃園市)(打擊率0.67)
打點王:盧威廉(高雄市)(11分打點)
全壘打:邱志恆(台中市)(2支)
投手獎:陳昭聿(屏東縣)(7局,防禦率0.766)
MVP:李重儀(台中市)
教練獎:藍文權(台中市)

20150418LLB

20150418謝國城  

圖片 : 鄭媽的相簿

 

參賽名單
宜蘭縣(三星)
總教練:蔡旻豪 教練:林聖淵
隊員:01許喆勛 02陳振宇 03游哲彥 04葉宇林 05許彥文 06岳政華 07陳喆睿 08揚辰宇
   09許民翰 10王浩軍 11林瑞鈞 12陳翊杰 13偕俊弘
新北市(二重)
總教練:邱仕騰 教練:蘇瑋傑 楊冠毅
隊員:01張鴻煜 02林辰勳 03李瀚昇 04黃 愷 05張廣致 06何恆佑 07郭浩鈞 08簡子騏
   09林子崴 10張凱翔 11陳炫暉 12蔡曜宇 13趙庭堉
臺北市(大理)
總教練:洪致遠 教練:徐光揮 蔣少瑋
隊員:01林子恒 02陳柏諺 03羅宇恩 04林庭宏 05盧彥祖 06許濱顯 07吳穆岳 08林聖榮
   09楊惟閎 10陳暐智 11林煌尹 12周泰亨 13陳彥綸
桃園市(新明)
總教練:黃湋志 教練:羅健銘 鄭錦繁
隊員:01周士哲 02涂暐弘 03葉欲新 04傅世杰 05陳昶亨 06徐若熙 07李承禎 08藍懷謙
   09簡瑞文 10林俊恩 11何逸龍 12姜勝文 13游文勛
新竹縣(關西)
總教練:田家安 教練:金偉成 劉子禾
隊員:01葉子然 02葉丞玹 03彭睿騏 04宋維恩 05張家元 06李御寬 07張立恆 08葛 豪
   09羅子丞 10陳思惟 11羅浩晨 12彭聖鈞 13余華仁
新竹市(成德)
總教練:陳俊霖 教練:陳同霆 蔡政宏
隊員:01謝易哲 02黃大祐 03陳 融 04崔哲瑋 05彭育誠 06黃文鈺 07陳文彥 08謝俊明
   09梁少宇 10康哲源 11彭楊龍 12王淯楚 13鄭子洋
苗栗縣(苗栗)
總教練:彭偉堯 教練:劉世傑
隊員:01林靖智 02王俊翰 03王智弘 04周亨叡 05李宗泰 06楊家弘 07古弘昌 08林 幀
   09黃易紳 10黃兆亨 11尤繞篤耀 12葛易寬 13羅 慶
臺中市(中山)
總教練:藍文權 教練:柯良宗 林永森
隊員:01全浩偉 02李孟哲 03李重儀 04羅文龍 05田子由 06劉基鴻 07李丞齡 08顏國晉
   09邱志恆 10古林睿煬 11黃靖祐 12劉正富 13姚雨翔
彰化縣(彰藝)
總教練:洪晨恩 教練:施守雄 劉政儐
隊員:01林承潁 02謝旻軒 03羅聖凱 04楊秉毓 05陳億峰 06張凱勛 07黃上瑋 08賴柏甫
   09陳柏安 10楊淳弼 11黃莘崴 12尤聖翔 13莊凱為
嘉義縣(東石)
總教練:鍾國忠 教練:林達偉 蔡彥杰
隊員:01蔡岡峰 02陳明義 03許汎宇 04王建勲 05莊天佑 06呂威翰 07梁宇杰 08李新鍠
   09林家賢 10羅 彬 11羅莘亭 12江育志 13范哲瑀
嘉義市(民生)
總教練:李文傳 教練:蔡士偉 黃振潁
隊員:01劉崇聖 02鄭凱文 03嚴子翔 04黄威豪 05黄柏軒 06劉邦宇 07郭詩銘 08呂孟宇
   09梁頌恩 10張家豪 11林宗樺 12石 軒 13林弘益
台南市(崇明)
總教練:陳峰民 教練:陳尚楷 郭佑民
隊員:01許凱翔 02盧軍佑 03劉鎧誠 04卓 暐 05郭彥輝 06張 恆 07曾川峰 08陳本坤
   09林宥辰 10林軒逸 11吳天易 12李瑞霖 13施為守
高雄市(忠孝)
總教練:倪國展 教練:陳進龍 陳宗甫
隊員:01翁耀宗 02盧威廉 03方國瀚 04劉士瑜 05陳靖傑 06顏清浤 07蘇彥綸 08戴焙麟
   09黃泰淇 10伊斯瑪哈撒嗯達嗨11林逸達 12張佑杰 13倪冠容
屏東縣(鶴聲)
總教練:馮文龍 教練:麥澤漢
隊員:01徐昇暉 02鄭宗哲 03陳宏宇 04陳昭聿 05劉瑋智 06楊政澔 07張士賢 08蔡喬安
   09龔俊宇 10許裕理 11歐陽育丞 12柯俊佑 13劉愷廷
臺東縣(卑南)
總教練:陳富賓 教練:黃貴裕
隊員:01胡佳成 02胡俊凱 03林岳谷 04張聖豪 05鍾國棟 06陳浩鼎 07林暐喆 08胡俊瑋
   09林郅騏 10邱智呈 11葉銘輝 12潘志祥 13陳唯翔
花蓮縣(化仁)
總教練:黃振宗 教練:劉 輝 潘正倫
隊員:01陳浚平 02方聖傑 03莊陳仲敖 04林彥昇 05楊智捷 06李佳樺 07王彥程 08施禹揚
   09林光豪 10徐育傑 11廖子紳 12李軍良 14陳子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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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秀球隊組成中華青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5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次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40006458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高雄市政府體育處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104年4月18日起至24日止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立德、三民高中棒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3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學校(俱樂部)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4年2月10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單一球隊新台幣350元整)。
3. 校內之單一聯盟應組明星隊報名參賽(600人以內之單一聯盟應至少組2隊)。
4.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隊註冊報名之規定。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3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9年5月1日至91年4月30日止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九、比賽方式﹕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2棒進攻,則9棒為二壘跑者、1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4年3月2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
1. 職員: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4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學籍證明、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各階段比賽記錄及參賽球員學生平安保險證明(正、影本皆可)。
1. 校內各隊12場比賽應於104年2月27日前完成。
2. 縣市代表隊比賽應於104年3月20日前完成。
 (六)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4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1203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12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參加會議之球隊代表,請在會議前將教練證正本寄達本會審查)。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5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次青少棒錦標賽。
(二)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三)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六、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0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休息區 $10000 0至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會技術委員會做決議。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因強制上場規定,須將原報名選手全員列出),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大會將直接沒收比賽,另如有違規球員者除沒收該場比賽外,失職人員將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各隊報名之球員數若為12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守備二局(連續6出局數)及一打席;若為13〜14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一打席,違者將沒收該隊該場比賽成績及判總教練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一打席」之定義為:擊球員於無球數時進入擊球區,最後因被裁判宣判出局、或安全上壘而完成該次打席。)
(五)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六)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七)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八)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九)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十)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9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第1場比賽,投球數為30球(含)以下,可於當日第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一)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二)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三)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四)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五)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七)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八)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二十)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廿一)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二)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廿三)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四)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五)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六)任何被替補下場的球員皆可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任何球員均須完成一打席,若報名之球員數為12名,仍需再完成守備二局(連續6出局數)。
2. 投手被替換退場(代跑不視為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但每場僅限一次。
3. 每局僅限一次代跑(未列於打擊順序表上之球員) ,每名球員僅能被代跑一次。
4. 強制上場比賽,除非比賽因任何原因縮短(如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比賽已達提前結束規則之領先分數時。(如果後攻球隊因已贏球,而不必完成第7局(或任何延長賽)下半局之攻擊,則不視為比賽縮短。)。
註:球員席內已符合強制上場比賽規定之球員,且為同一棒次,若A擔任投手(非原投手),被B代打,因不是在投手丘上被替補,則可繼續投球,每名投手每場僅限乙次。
(廿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八)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有學校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九)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三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二)球棒必須符合世界少棒聯盟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木質或其他符合世界少棒聯盟測驗標準能為接受之質料。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木質球棒細端直徑不得小於15/16吋。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自2012年起世界少棒聯盟已對所有非木製「-3」球棒規定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5、-7、-9・・・等」球棒不須印有(BBCOR)認證標章))(此條款國內將自今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卅三)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八)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九)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8.44公尺(60呎6吋)。
2. 壘間距離:27.432公尺(90呎)。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8.795公尺(127呎3 又3/8吋)。
4. 全壘打距離:91.43公尺(300呎),或現有球場。
(四十)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或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技術委員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總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二十、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或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或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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