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屏東縣屏工盃棒球邀請賽
比賽日期:104年4/3 (五)~ 4(六)
比賽地點:屏東高工操場
04/03週五
(一) 08:00 里港國中vs光春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二) 10:00 屏東高工vs中正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三) 11:50 光春國中vs高泰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四) 13:40 中正國中vs旗津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五) 15:30 高泰國中vs里港國中  屏東高工操場
04/04週六
(六) 08:00 旗津國中vs屏東高工  屏東高工操場
(七) 09:50 A冠 vsB亞          屏東高工操場
(八) 11:40 B冠 vsA亞          屏東高工操場
(九) 13:30 七負vs八負 3-4名      屏東高工操場
(十) 15:20 七勝vs八勝 冠亞軍       屏東高工操場
*4月3日09:50開幕典禮*

 

冠軍:光春國中
亞軍:高泰國中
季軍:屏東高工
殿軍:旗津國中

 

104年度屏東縣屏工盃棒球邀請賽
一、主旨:
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推動振興棒球總計畫,並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青少年棒
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青棒優秀選手,爭取國、高中棒球運動最高賽會榮譽。
二、活動目的:
(一)本活動主要內容以推展教育部12年國教本校招生宣導為主軸及本校科系的介紹,透過「屏工盃」棒球邀請賽活動交流,讓喜愛打棒球青少年學生能多一個就學選擇。吸引活動參與人員進入本校就讀意願,除了打棒球之外還有良好的一技之長學習環境。
(二)促進國、高中棒球隊選手之棒球活動交流及聯誼,提升棒球技術水準,並藉以倡導學生正確法律相關知識,強化學校親師生體認守法之精神,落實本縣保護青少年法律及預防犯罪宣導工作推廣。
三、依據:屏工學字第1040000370號函辦理。
四、主辦單位:國立屏東高工。
五、承辦單位:國立屏東高工。
六、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七、贊助單位:國立屏東高工家長會、富光大飯店、屏東市大埔北極殿福德祠管理委員會、永信影印機企業社、屏北體育用品社、忠興機車行、永大機車行、典興機車行、三星車業、永盛機車工作所、和億機車材料行、怡富通運有限公司、捷聲企業社、屏東市大武里孫里長德通、台糖工會趙理事永富、屏東高工林老師清旭、民族派出所陳警員培育。
八、比賽日期: 104年04月03日~04月04日。比賽用球:YS牌硬式。
一、開幕典禮:104年04月03日(週五)上午9時50分,假國立屏東高工操場舉行,各隊請攜帶校旗或隊旗並著正式球衣。
二、閉幕頒獎:104年04月04日(週六),假國立屏東高工操場舉行,決賽結束隨即頒獎
九、活動地點:國立屏東高工操場。
十、參賽單位:屏東高工、中正國中、里港國中、光春國中、高泰國中、旗津國中。
十一、參加選手資格:
(一)以各國民中學學校為單位,每校限報名一隊,選手需為報名學校在學學生並具該校正式學籍者,均可報名,每隊選手以20人為上限。
(二)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隨時查驗,未帶證件或證件未蓋註冊章或騎縫章者,不得出場比賽,發現身份不符或經檢舉證實取消該隊資格。
(三)此次比賽未收取費用,選手保險請各隊自行處理。
十二、報名方式:
請於104年03月20日前填妥報名表後E-mail至屏東高工棒球隊總教練陳泓銘信箱wp8883@yahoo.com.tw,郵件主旨註明校名及參賽名稱,報名成功將以E-mail回覆原信箱。
十三、比賽規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學生各級棒球規則。
(二)比賽時間採7局110分鐘;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含),五局相差7分(含), 即截止比賽。
十四、比賽制度:
(一)以循環制或雙敗制或混合制為原則,視參加隊數,由主辦單位決定之。取冠軍乙隊、亞軍乙隊、季軍乙隊殿軍乙隊等名次並頒發團體獎盃及個人獎盃。
(二)決賽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三)投手限制: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7局,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ㄧ場投球數少於2局內(含)則不受此限。
十五、名次判定: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隊伍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以該循環賽制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失分總和較低者為優先。
(二)以該循環賽制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得分總和較高者為先。
註:因違規被沒收比賽之球隊之所有場次不算計在上述總場次內。
(三)由大會職員公證,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臻事宜,得由主辦單位另行訂定附則及注意事項,並於競賽進行前領隊會議中提前公布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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