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國成棒年度盟主爭霸賽                      資訊來源:中華棒協A

比賽日期:103年12/27(六)~30(二)
比賽地點:天母球場
參賽隊伍資格:
1、103年春季聯賽1、2、3、5名(合作金庫、台灣電力、富邦公牛、台中威達)。
2、2014年協會盃成棒賽第1、2名(美孚巨人、台南市)。
3、103年梅花旗大學賽第1、3名(國立體育大學、開南大學)。
12/27(六)
G1  09:00  美孚巨人 7:3 臺南市
G2  13:00  台灣啤酒 2:4 富邦公牛
12/28(日)
G3  09:00  合作金庫 2:0 維輪實業
G4  13:00  台灣電力 1:2 台中威達
12/29(一)
G5  10:30  G1勝美孚巨人 (4:1) G2勝富邦公牛 (D-live)    緯來體育台轉播
G6  15:00  G3勝合作金庫 (4:5) G4勝台中威達                 緯來體育台轉播
12/30(二)
G7  15:00  G5勝美孚巨人 (2:3) G6勝台中威達 (冠軍戰)    緯來體育台轉播
◎   18:00  閉 幕 典 禮

 

獎勵名單
第1名:台中威達
第2名:美孚巨人
第3名:合作金庫(1勝1敗,失分率0.278)
第4名:富邦公牛(1勝1敗,失分率0.353)
第5名:台灣電力(失分率0.222)
第6名:維輪實業(失分率0.250)
第7名:台灣啤酒(失分率0.444)
第8名:台南市(失分率0.875)
美津濃MVP大賞:王志豪(台中威達)

 

20141227盟主盃  

註一:春季聯賽第4名為國訓藍,故由第5名台中威達遞補。
註二:梅花旗前3名為國立體大、文化大學及開南大學,惟因文化大學(美孚巨人)已取得盟主賽參賽權,故由第3名開南大學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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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球人壽盃全國成棒年度盟主爭霸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推動振興棒球總計畫,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爭取成棒運動最高賽會榮譽。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1030036827 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緯來體育台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3年12月27日至30日止
(二)地點:臺北市天母棒球場
七、參加球隊:1、103年春季聯賽1、2、3、5名(合作金庫、台灣電力、富邦公牛、台中威達)。
2、2014年協會盃成棒賽第1、2名(美孚巨人、台南市)。
3、103年梅花旗大學賽第1、3名(國立體育大學、開南大學)。
八、教練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3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1. 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前未完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 大專球隊球員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3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九、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自第10局起)。
十、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5日(星期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電話:02- 2507268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副領隊、管理、防護員(需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各1名、總教練及教練數名,總計不得超過7名。(只限教練及球員擔任跑壘指導員,並僅教練具有比賽指揮調配權。)
2. 球員:含隊長30名,最少不得低於20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amil.com)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3年12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地點:本會5B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5樓)。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排定賽程。
4. 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團體獎:冠、亞各頒獎盃乙座,另將3至8名依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失分率低(總失分÷總守備局數)2.得分率高(總得分÷總攻擊局數)3.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個人獎:美津濃 MVP大賞1名
十五、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最多25名,最少20名)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隊職員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比賽中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需以申訴方式提出。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四)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五)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六)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七)賽前4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八)預定比賽開始前,監場、裁判、雙方總教練須於本壘區交換打擊順序表。
(九)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以及1名次擊球員作預備。
(十)採9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十一)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十二)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三)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五)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六)同一局中,野手被替換成投手時,應完成該局之投手責任。
(十七)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八)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十九)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二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廿二)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三)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四)一壘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揮空棒掩護盜壘,不得跨出擊球區,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
(廿五)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六)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廿七)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廿八)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廿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三十)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一)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卅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六、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a.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b.違規球隊取消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技術委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以口頭方式向主審告知,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不含違規隊職員),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七、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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