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布瑞特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資料來源:中華棒協A

參加隊伍:
A組:嘉義市 臺東縣 高雄市 屏東縣 臺南市 桃園縣 嘉義縣
B組:彰化縣 臺北市 臺中市 雲林縣 新竹縣 花蓮縣 新北市
比賽場地:高雄市立德棒球場
6/5(四)
G1     08:30  臺東縣 1:0 高雄市
G2     10:30  臺北市 9:0 臺中市
G4     14:30  雲林縣 0:13 新竹縣 
6/6(五)
G3     08:00  屏東縣 0:4 臺南市  
G5     09:30  花蓮縣 3:8 新北市
G6     11:30  桃園縣 12:0 嘉義縣
G7     13:30  彰化縣 0:11G2勝臺北市 
G8     15:30  嘉義市 4:8 G1勝臺東縣 
6/7(六)
G9     08:30  G3勝臺南市 0:5 G6勝桃園縣
G10   10:30  G4勝新竹縣 0:6 G5勝新北市 
G11   12:30  G4敗雲林縣 2:13 G5敗花蓮縣  雲林縣淘汰
6/8(日)
G12   08:00  G3敗屏東縣 3:0 G6敗嘉義縣    嘉義縣淘汰
G13   10:00  G2敗臺中市 5:4 G10敗新竹縣  新竹縣淘汰
G14   12:00  G1敗高雄市 2:1 G09敗臺南市  臺南市淘汰
G15   14:00  G7敗彰化縣 0:8 G11勝花蓮縣  彰化縣淘汰
6/9(一)
G16   08:00  G8敗嘉義市 6:7 G12勝屏東縣  pk    嘉義市淘汰
G17   10:00  G7勝臺北市 0:3 G10勝新北市          新北市B組勝部冠軍
G18   12:00  G8勝臺東縣 5:4 G9勝桃園縣    pk    臺東縣A組勝部冠軍
G19   14:00  G15勝花蓮縣 4:2 G13勝臺中市        臺中市淘汰
6/10(二)
G20   08:30  G16勝屏東縣 5:7 G14勝高雄市        屏東縣淘汰
G21   10:30  G17敗臺北市 6:2 G19勝花蓮縣        臺北市B組敗部冠軍   花蓮縣淘汰
G22   12:30  G18敗桃園縣 8:1 G20勝高雄市        桃園縣A組敗部冠軍   高雄市淘汰
6/11(三)
G23   10:00  A組勝部臺東縣 10:12 B組敗部臺北市
G24   12:00  B組勝部新北市   1:2   A組敗部桃園縣
6/12(四)
G25   10:00  G23敗臺東縣  5:6   G24敗新北市   第3、4名
G26   12:00  G23勝臺北市  2:11 G24勝桃園縣   第1、2名
◎ 14:30 閉 幕 典 禮

獎勵名單團體獎
第1名:桃園縣
第2名:台北市
第3名:新北市
第4名:台東縣
第5名:高雄市
第6名:花蓮縣
第7名:屏東縣
第8名:台中市
個人獎
打擊獎:劉克勤(打擊率0.55,台北市)
打點獎:賴宇文(8分打點,新北市)
全壘打獎:陽杰恩(1支,台東縣)
投手獎:葉晁佑(2勝,桃園縣)
最有價值球員:葉晁佑(桃園縣)
教練獎:黃湋志(桃園縣)

20140605布瑞特            

本賽事參賽名單
隊 名:臺北市
領 隊:周婉琦  總教練:陳逸松  教 練:鄭凱名
01許雲奕 02潘柏霖 03楊朋諺 04江坤宇 05楊 凱 06劉克勤 07張中瑜 08吳謹墀
10李承恩 11陳思仲 12吳家洋 15盧 浩 16曹盛禮 17陳冠宇 18曾頌恩
隊 名:新北市
領 隊:鍾兆晉  總教練:邱仕騰  教 練:蘇瑋傑
01賴宇文 02何振興 03張廣致 04翁皓翔 05張凱翔 06黃 淇 07郭浩鈞 08吳岱恩
09林子豪 10洪晨宣 11莊碩輝 12曹義宏 13陳宏祐 14羅人豪 15張鴻煜
隊 名:桃園縣
領 隊:張滄彬  總教練:黃湋志  教 練:郭東晏
01陳俊孝 02涂暐弘 03葉晁佑 04李 韋 05林俊恩 06朱益生 07邱達昱 08蔣立瑋
09宋孟軍 10蔣宗錡 11侯德謙 12周士哲 13邱奕霖 14林凱鈞 15陳 鋒
隊 名:新竹縣
領 隊:彭蕾娜  總教練:金偉成  教 練:劉子禾
01彭元杰 02吳皓禎 03彭睿騏 04陳思惟 05戴弘杰 06陳君傑 07朱宇宣 08葛劍龍
09張立恆 10朱億旋 11王章成 12劉德延 13葉子然 14古松霖 15張家元
隊 名:台中市
領 隊:許筱梅  總教練:柯良宗  教 練:吳秉豐
01全浩偉 02李孟哲 03李重儀 04田子由 05王偉哲 06鄭凱元 07吳震良 08李丞齡
09陳冠毅 10莊欣諺 11黃靖祐 12林奕丞 13鍾承恩 14范柏絜 15林其玄
隊 名:彰化縣
領 隊:劉釗鑾  總教練:洪晨恩  教 練:施守雄
01施瀚杰 02林羿廷 03劉宗憲 04吳仁傑 05林晉廷 06李浚嘉 07江宥成 08卓茗宇
09林裕翔 10林柏志 11楊淳弼 12葉崇慶 13劉育睿 14林承潁 15粘智翔
隊 名:雲林縣
領 隊:林玉彬  總教練:蔡政良  教 練:吳建成
01許恆維 02陳佑傑 03蔡家晨 04陳心勝 05 蔡敬谷 06陳昱志 07蔡汶儐 08黃冠寓
09陳忠漢 10陳智成 11許立學 12吳旻峰 13黃德鴻 14吳億賢 15蔡敬宏
隊 名:嘉義市
領 隊:邱坤龍  總教練:李文傳  教 練:蔡士偉
01林立洋 02呂宗逸 03許永明 04黃尚祈 05許喬智 06孫彙翔 07劉崇聖 08王銘賢
09吳冠廷 10黎胤宣 11劉冠賢 12鄭凱文 13于子立 14張家豪 15李冠賢
隊 名:嘉義縣
領 隊:林中和  總教練:鍾國忠  教 練:林達偉
01王建勳 02汪宗聖 03林元章 04方文祥 05孫彙恩 06張栢豪 07羅瑋亭 08范哲瑀
09羅 彬 10陳廷嘉 11韓冠軍 12許汎宇 13陳仁輝 14張晉維 15江國謙
隊 名:臺南市
領 隊:蔡美燕  總教練:蔡清濬  教 練:洪茂展
01朱慶恩 02蔡敦祐 03楊 叡 04郭天信 05高梓紘 06郭庭豪 07郭家偉 08王偉僑
09張宗凱 10辛元旭 11張智霖 12甘家銘 13陳威宇 14尤明勝 15李伯晨
隊 名:高雄市
領 隊:黃權松  總教練:陳哲昇  教 練:陳品宏
01江勝群 02蕭憶銘 03翁耀宗 04張晧晨 05林正忠 06張建鑫 07陳世隆 08邱 丹
09黃泰淇 10蔡昕紘 11林逸達 12曾傳昇 13余 凱 14陳傅偉屏 15朱國承
隊 名:屏東縣
領 隊:黃賢德  總教練:馮文龍  教 練:麥澤漢
01徐昇暉 02柯俊佑 03陳昱瑋 04陳宏宇 05劉瑋智 06溫浩然 07羅仲凱 08蔡喬安
09陳昭聿 10李承軒 11尤龍展 12陳建笙 13郭品烽 14林俊佑 15尤鉦凱
隊 名:台東縣
領 隊:賴亮禎  總教練:陽介仁  教 練:潘勁宇
01呂偉晟 02陳家鴻 03古子恩 04胡冠俞 05胡漢元 07鄭屹呈 08曾仲辰 09李冠賢
10張益豪 11林瑞祥 12吳東旂 13高祖席 14張凱雄 15陽杰恩

103年布瑞特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冠軍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4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30005764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高雄市政府體育處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 期:103年6月5日起至12日止。
七、地 點:高雄市立德棒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103年2月27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隊新台幣80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8年5月1日至90年4月30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可全為14歲球員,或全為13歲球員,或13歲與14歲混合組成。
(註: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3年5月2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62228@gmail.com),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
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3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5D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5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參加會議之球隊代表,請在會議前將教練證正本寄達本會審查)。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Brett HF66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
除外)
1.打擊獎:1名 2.最有價值球員:1名 3.投手獎:1名 4.打點獎:1名 5.全壘打獎:1名 6.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五、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4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小馬級(13-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三)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六、懲 戒
(一)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七、技術委員小組
由主辦單位遴聘棒球專業公正人士所組成,負責督導、解釋、排除競賽爭議、接受疑義之申訴、獎懲案件的審議及仲裁等事項。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七)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八)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以及1位次擊球員在預備擊球區準備。
(九)採七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95球,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第1場比賽,投球數為30球(含)以下,可於當日第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一)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二)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三)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四)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六)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七)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九)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上壘。
(二十)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廿二)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三)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四)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五)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六)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七)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八)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廿九)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三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一)球棒必須符合美國小馬聯盟指定的標準。球棒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2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自2012年起美國小馬聯盟對所有「-3」球棒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5、-7、-9・・・等」球棒不須印有(BBCOR)認證標章))(此條款國內將自104年起開始全面實施)
(卅二)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三)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五)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六)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七)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卅八)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46公尺。
2. 壘間距離:24.38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4.49公尺。
4. 全壘打距離:兩側83.82公尺、中間96.01公尺,或現有球場。
(卅九)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九、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以口頭方式向主審告知,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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