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雄市主委盃全國青少棒邀請賽  資訊來源: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比賽日期:103年1月10日起至1月12日止
比賽地點:立德棒球場、三民高中棒球場、陽明棒球場、七賢國中棒球場
預賽:共16隊,分4組採循環賽制,每組取1隊晉級決賽
A組:嘉市民生 高市大仁 高市前金 北市長安
B組:高市興仁 新北新泰 高市忠孝 屏縣鶴聲
C組:高市橋頭 彰縣永靖 高市五福 屏縣麟洛
D組:東縣泰源 中市西苑 高市七賢 高市大樹
1/10(五)   立德棒球場        三民高中棒球場          陽明棒球場          七賢國中棒球場
09:00嘉市民生1:8高市大仁 高市興仁7:8新北新泰   高市橋頭14:12彰縣永靖 東縣泰源4:5中市西苑
11:00高市前金0:7北市長安 高市忠孝10:1屏縣鶴聲 高市五福7:14屏縣麟洛   高市七賢11:0高市大樹
13:00嘉市民生4:2高市前金 高市興仁3:10高市忠孝 高市橋頭10:3高市五福   東縣泰源1:2高市七賢
1/11(六)
09:00高市大仁3:2北市長安 新北新泰3:12屏縣鶴聲 彰縣永靖6:12屏縣麟洛   中市西苑9:2高市大樹
11:00北市長安9:1嘉市民生 屏縣鶴聲7:0高市興仁   屏縣麟洛1:5高市橋頭     高市大樹0:19東縣泰源
13:00高市大仁9:2高市前金 新北新泰2:10高市忠孝 彰縣永靖3:17高市五福   中市西苑7:3高市七賢
1/12(日)
2014高雄主委盃  

冠軍:高市忠孝
亞軍:高市大仁
季軍:中市西苑
殿軍:高市橋頭



103高雄市『主委盃』全國青少棒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為推展本市全民體育運動,提昇棒球運動風氣,增進身體健康,培育傑出人才,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帶動學生棒球風氣,紮實基礎棒球技術水準,以廣植棒球運動人口,並增進本巿棒球基層運動選手比賽經驗,以促進基層選手持續參與棒球運動訓練興趣之交流。
二、依 據
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102年行事曆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四、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五、主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
高雄市體育會
高雄市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工作小組
高雄市三民高級中學
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
高雄市五福國民中學
高雄市七賢國民中學
七、日 期
103年1月10日起至1月12日止
八、地 點
高雄市立德棒球場、高雄市三民高中棒球場、陽明棒球場、勝利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學校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校限一隊參加)。
2. 各校球員應符合聯賽資格,始能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7年9月1日至90年8月31日前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2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取一名參加決賽。
決賽:採交叉賽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名日期:
(一)時間:即日起至102年12月25日止(至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網路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忠孝國中體育組。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電話:07-7635252#26
,FAX:07-7632576)
(三)方式:填妥報名表一份,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或親送至忠孝國中體育組方振徽,向本會辦理報名。
(四)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十二、領隊會議:
(一)時間:102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時30分
(二)地點: 忠孝國中體育組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
(三)會議內容:
1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及注意事項說明。
2 抽籤排定賽程。
(四)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依大會指定用球。
十五、獎 勵:主、承、協辦活動結束後,依據本局獎懲辦法給予獎勵辦理
(一)團體獎:取前三名(冠、亞、季獎杯乙座)
十六、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
)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
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
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本局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七、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三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1、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未於15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 15秒之認定,已裁判之判決為準。
2、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需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 採七局制,投手每場最多可投7局。
(2) 投手投球2局內(含),不受隔場限制;投球3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3) 投手投2局,下一場僅可再投5局(及在不受隔場現制下,接連二場之比賽,最多只能投7局)。
(4)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80球(不含)時,不滿100球(不含)時,受隔2場限制。投手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在上場擔任投手職務。當投球數至100球時強制退場。
(5)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80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80球計算,授隔一場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100球時,則強制退場。
(6) 在球數未超過80球(不含),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投球數依該場實際投球數計算。
(四)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五)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六)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七)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八)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九)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一)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二)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三)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十四)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壘指導員除外)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五)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六)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十七)教練應攜帶教練證正本以備查驗;球員出場比賽時,應依報名核章之報名名單之球員(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未報名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相關單位議處。
(十八)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總教練、教練並應填寫在攻守名單上,違者不得出場。
(十九)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十)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6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或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一)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廿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廿三)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廿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相關單位嚴處。
(廿五)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廿六)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廿七)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廿八)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投手被替換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若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一次。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九)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抽菸、嚼檳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十)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卅一)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8.44公尺。
2. 壘間距離:27.43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8.79公尺。
4. 全壘打距離:以現有球場為準。
(卅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大會議處。
(卅三)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四)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卅五)一壘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揮空棒掩護盜壘,不得跨出擊球區,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
(卅六)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八、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主辦單位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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